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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4:40

行政督查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归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督查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了行政行为,那么行政督查的规模有哪些规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行政督查目标规模
行政督查目标,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督查机关所督查的安排和个人。原《行政督查法》及施行法令规则行政督查目标的规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安排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督查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则督查目标包含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施行方案》规则,下列机关列入公事员法施行规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托付、差遣等方式录用的人员);
三是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办理活动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督查法》对督查目标的区分规范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事论”,除了行政机关公事员,其他督查目标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事活动,而不管行为人是工作人员仍是工勤人员,是在编仍是借调、聘任,只要是从事公事活动的,就归于行政督查目标。比方交通协管员,还有暂时聘任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事活动,就归于行政督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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