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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独立性之再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3:47

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5]――所犯的过错,与前述Primex International Corp.v. Wal-Mart Stores, Inc.一案中美国法院的过错同出一辙,均是将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误解为其方法上的独自性,即,由于裁定协议是“独立”的,因此对应于某一合同的裁定协议就底子不行能为其他合同所包含和使用,即便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着某种实体上的紧密联系;其他的合同欲经过裁定处理相关胶葛的志愿,惟有经过再行签定一份与之相对应的裁定协议方能完成,而不行能经过对某一裁定条款加以使用的方法来完成,由于这一裁定条款乃是对应于其他某一合同的“独立”的存在。
事实上,这两个案子的焦点问题乃在于,在其各自的最终一份合同中,是否包含了有用的裁定协议,或许说,在那两个合同中裁定协议是否存在。这归根到底是一个裁定协议建立的问题。所谓裁定协议的建立,乃是要解说,在具有何种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的前提下,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刚才得以建立。[46]亦即,它所要回答的乃是人们判别是否存在有用裁定协议的规范问题,以及为了达到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人们能够采纳何种方法经由何种途径,这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以为,裁定协议的基本方法包含合同中的裁定条款(Arbitration Clause,Clause Compromissoire)和当事人另行缔结的交给裁定之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Compromise),而不管采纳何种方法均有必要是书面的。[47]这是关于裁定协议的方法要件的要求。裁定协议的本质要件则系指令裁定协议有用的必备内容。虽然世界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并未就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应具有哪些要素作出一致的强制性规矩,但一般以为,裁定协议首要触及恳求裁定的意思表明、提交裁定的事项、裁定组织及/或裁定地址、裁定规矩以及判决的效能等要素,其间恳求裁定的意思表明与提交裁定的事项为最底子的要素。[48]归纳上述方法和本质两个方面的要件,能够以为,只需存在以书面表现出来的或许能够为某种书面方法之资料所证明或承认的当事人赞同将有关争议交给裁定的意思表明,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即告建立,或许从另一个视点说,即可确定存在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49]可见,裁定协议之建立与裁定协议之独立性端属明显有其他两个问题。虽然二者均与裁定协议之效能问题有关,但是,裁定协议之建立乃是在裁定协议怎么得以发生、建立这一层面上与之相关,它所重视的问题乃是裁定协议之存在与否;而裁定协议独立性则是在裁定协议之效能是否应受制于主合同之效能这一层面上与之相关,它所重视的问题乃是,关于一项现已建立业已存在的裁定协议而言,在主合同无效、失效或不存在的场合下,它应否有用,二者明显归于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前文现已指出,裁定协议独立性准则并非抽象地议论裁定协议一般场合下之独立性的泛泛之辞,它自有其清晰的针对性。这种针对性一起也便是其适用场合的特定性。只要在主合同无效、失效或不存在的场合或一方当事人如此建议之时,裁定协议独立性刚才有其用武之地。在其他情况下议论裁定协议独立性,则不免叫人有无的放失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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