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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3:21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作、进口或许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售出后,运用、承诺出售或许出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现已制作相同产品、运用相同办法或许现已作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持续制作、运用的;(三)暂时经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互利准则,为运输工具本身需求而在其设备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运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意图运用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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