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2:10信誉证融资遍及适用于国际买卖中,是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银行对一些信誉好,还款才能强的用户发放信誉凭据,供给必定的授信额度,客户可以在额度内循环运用资金,但信誉证融资也简单出产胶葛,那么信誉证融资胶葛案子是怎样规矩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上诉人(一审被告)樊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任某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军。
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因信誉证融资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再初字第S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的托付署理人汤**,上诉人任某翰的托付署理人丁*,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某支行)的托付署理人殷某某、王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军的托付署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1年11月1日,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别离签定《开立不行吊销跟单信誉证总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开立买方远期信誉证总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各一份。两份协议对某公司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向工行某支行恳求开立信誉证相关事宜及两边权利职责作了如下约好:在某公司未付清信誉证项下全额金钱前,信誉证项下单据一切权归于工行某支行。为确保工行某支行按期全额回收代某公司付出的信誉证项下金钱及有关费用,某公司赞同将单据项下货品一切权归工行某支行一切,并应工行某支行要求供给相应担保。某公司作为工行某支行受托人将为工行某支行利益持有并处分信誉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一切货品。货品出售后,有关货品的销售款将由某公司代表工行某支行持有,某公司确保将销售款存入工行某支行指定账户。如某公司未能及时付出信誉证项下金钱,账户余额又缺乏导致工行某支行垫支资金,工行某支行有权对垫支资金计收罚息,罚息按年利率30%核算。
2011年11月1日,工行某支行与樊某、谢某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101)一份,约好樊某、谢某向工行某支行供给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其与某公司签定的本外币告贷合同、外汇转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誉证开证合平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而享有的债款在2亿元人民币债款的最高额内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同日,工行某支行与任某翰、刘某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102)一份,内容同前述樊某、谢某签定的《最高额确保合同》。经判定,上述合同中谢某、刘某签名非其自己所签。
2012年6月20日,某公司以实行XXXXXXXXXX号买卖合同为由,向工行某支行恳求开立不行吊销信誉证。同年6月25日,工行某支行开立了LCXXXXXXXXXXXX号不行吊销信誉证,开证金额为96万美元,信誉证到期日为2012年9月25日。同年6月27日,工行某支行对系争信誉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审阅无不符点,某公司向工行某支行出具系争信誉证付款承认书,赞同工行某支行承兑及付款。同日,工行某支即将系争不行吊销信誉证项下单据:一份商业发票、一份装箱单、三份提单交予某公司。
2012年7月20日,王某军自愿对某公司在工行某支行处一切债款供给担保。
2012年7月24日,工行某支行以某公司账户余额人民币4,788,756.41元(折合749,027.33美元)向境外渣打银行付出系争信誉证项下金钱749,027.33美元。2012年9月25日,渣打银行再次收到系争信誉证项下工行某支行为信誉证的垫款210,972.67美元。
因某公司未归还上述金钱,致使诉讼。
另查明,在本案原一审诉讼时,某公司托付署理人李某对工行某支行诉请现实予以认可。
再审中,工行某支行以谢某、刘某并未在《最高额确保合同》上签名为由,撤回对谢某、刘某的诉讼恳求。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樊某、任某翰、王某军是否应对某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担保职责;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约好年利率30%的罚息是否过高而应当予以调整。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签定的《开立不行吊销跟单信誉证总协议》、《开立买方远期信誉证总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无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矩的景象,故确定合法有用,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工行某支行现已依约代某公司付出金钱,某公司之后未能归还垫支款,应承当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职责。
樊某、任某翰别离与工行某支行签定了《最高额确保合同》,对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2011年至2015年因金融衍生服务发生的债款承当连带担保职责。上述合同上谢某、刘某签名并非自己所签,非其实在意思表明,故对谢某、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鉴于合同约好的确保职责并非按份担保,故合同对谢某、刘某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并不影响《最高额确保合同》对樊某、任某翰的法令效能。樊某、任某翰也未能供给依据资料证明《最高额确保合同》有法令规矩无效之景象,故仍应承当《最高额确保合同》规模内的连带确保职责。
同前所述,因王某军自愿对某公司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故其对本案中某公司应负之债款承当连带担保职责。
关于某公司向工行某支行承当垫支款利息数额的问题,依据两边合同约好,某公司逾期归还垫支款的,应承当年利率30%核算的罚息。樊某、任某翰提出该违约职责核算方法过火高于实践丢失,应当予以调整。归纳考虑工行某支行组织性质、金钱用处等涉案景象,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裁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核算某公司逾期还款之罚息。
综上所述,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如下:一、吊销(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41号民事调解书;二、某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某支行归还欠款本金210,972.67美元,及以该金钱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核算,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实践给付日止的利息;任某翰、樊某、王某军对某公司前款还款职责承当连带担保职责。其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假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矩,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一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6,610元,由某公司、任某翰、樊某、王某军一起担负。
樊某上诉称,某公司实践操控人王某军因涉嫌合同欺诈罪被立案侦查,本案信誉证项下根底买卖的实在性并未查清,本案信誉证融资胶葛亦极或许触及违法,原审法院应适用先刑后民的诉讼准则,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的规矩,樊某并不具有代为归还2亿元人民币的才能,故《最高额确保合同》应属无效,工行某支行违背相关风控规矩,未对其确保才能进行审阅,应对合同无效承当首要职责。如樊某确应承当确保职责,则应在判定中清晰由其个人产业进行清偿,以防其妻谢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别的,经原审法院调整后的逾期还款罚息规范仍过高,应进一步予以调低。综上,恳求本院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驳回工行某支行对樊某的诉讼恳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任某翰上诉称,某公司实践操控人王某军涉嫌合同欺诈的刑事案子尚在发展中,任某翰有理由置疑王某军存在以本案信誉证项下的根底买卖进行欺诈违法的行为,如查验现实,则《开立不行吊销跟单信誉证总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开立买方远期信誉证总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最高额确保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任某翰作为确保人所应承当的确保职责应得以革除。如任某翰确应承当确保职责,则应在判定中清晰由任某翰的个人产业承当确保职责,否则会危害其妻刘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恳求本院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中任某翰所应承当的连带确保职责。
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辩称,从涉案合同缔结及原审法院审理的状况来看,尚得不出本案不归于经济胶葛的定论。王某军被立案侦查亦与本案无关,也得不出王某军在本案中涉嫌经济违法的定论。因而,本案信誉证项下根底买卖是实在的。上诉人樊某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时许诺有满足才能承当确保职责,现又称其无代偿才能并要求免责,依法不该予以支撑。至于上诉人樊某、任某翰提出应以其个人产业承当确保职责,因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已在本案中吊销对谢某、刘某的诉请,依据不告不睬的准则,不该当在本案中处理。原审法院对逾期利息的核算方法合法有据,应予支撑。综上,恳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某军辩称,其所涉刑事案子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对一审判定没有贰言,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某公司未作辩论。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任某翰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沪公(浦)诉字[2014]XXXX号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沪检一分诉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各一份,以证明涉案主合同因涉嫌经济违法而无效,故任某翰签定的《最高额确保合同》亦无效,不该当承当确保职责。
上诉人樊某质证以为,赞同上诉人任某翰的证明建议。
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以为,对上述依据的实在性无贰言,但上述依据未触及到本案信誉证融资胶葛,与本案无相关性,不能得出王某军或某公司在涉案信誉证融资胶葛中存在违法嫌疑的定论。
被上诉人王某军质证以为,起诉意见书是内部法令文书,不能作为依据,起诉书所承认的现实以及所涉化工原料均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某公司未予质证。
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供给了任某翰律师在一审中依据法院查询令调取的涉案信誉证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含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进口货品报关单复印件,以证明涉案信誉证下根底买卖的实在性。
上诉人樊某质证以为,上述依据并非新的依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出具单位是王某军操控的某公司的相关公司,系相关买卖,无法承认实在性。即便单证方式契合,也不能证明买卖的实在存在。
上诉人任某翰质证以为,其从未参加某公司的实践运营,故对上述依据的实在性无法发表意见。即便上述依据可以证明实在买卖存在,也不能扫除某公司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即经济违法的或许性。
被上诉人王某军质证以为,对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提交的依据没有贰言,其所涉刑事案子规模仅限制在1万吨化工原料,与本案无关,不能夸张其违法现实。
被上诉人某公司未予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现实现实,应予承认。
另查明: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并无依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知道两上诉人别离约好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夫妻各自一切的现实。
还查明:本案信誉证项下根底买卖的标的为乙二醇,而王某军被提起公诉的合同欺诈案的买卖两边为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虚伪买卖的标的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精对苯二甲酸。
本院二审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信誉证融资胶葛是否触及王某军合同欺诈案,是否应移交公安机关;二、系争两份《最高额确保合同》的效能问题,以及上诉人樊某、任某翰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是否应清晰以其个人产业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三、经一审法院调整后的逾期还款罚息是否还存在过高的问题。
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均建议本案所涉信誉证融资胶葛或许触及王某军合同欺诈案,故原审法院应确定某公司与工行某支行签定的《开立不行吊销跟单信誉证总协议》、《开立买方远期信誉证总协议》,以及两上诉人别离与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签定的《最高额确保合同》为无效合同,两上诉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上诉人樊某据此还建议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并以为其不具有代为归还2亿元人民币的才能,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未对其确保才能进行审阅,故其签定的《最高额确保合同》应确定为无效。本院二审以为,上诉人樊某并未就本案所涉信誉证融资胶葛或许触及王某军合同欺诈案供给相应的依据,依据现有依据,本案不存在移交公安机关的事由。其以不具有担保才能为由,建议《最高额确保合同》无效亦无法令依据。上诉人任某翰供给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不能证明本案所涉信誉证融资胶葛涉嫌王某军合同欺诈案,故两上诉人的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建议无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本院难以支撑。原审法院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效能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应当依法按约承当确保职责。
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均提出即便其承当确保职责,也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以其个人产业承当确保职责,但两上诉人并未供给依据证明被上诉人工行某支行知道两上诉人别离约好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夫妻各自一切的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十八条 之规矩,两上诉人的该建议无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至于上诉人樊某提出的经原审法院调整后的逾期还款罚息仍过高,应进一步予以调低的建议,亦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四十四条 、榜首百七十条 榜首款 第(一)项 的规矩,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2,935.68元,由上诉人樊某、任某翰各承当人民币16,467.84元。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杨*
审判员惠*
署理审判员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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