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8:01董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依照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董事应当向股东承当内情生意的损害补偿职责:
1.董事个人使用内情信息进行生意。这是董事内情生意行为最主要的一种形状,即董事个人使用取得的内情信息进行生意,然后取得巨额利润。
2.董事走漏内情信息使别人使用该信息进行生意。该种景象的详细表现形式是董事将内情信息走漏给别人并致使别人依托该信息进行生意。
3.董事依据内情信息主张别人生意证券。在该种景象中,董事依据内情信息向别人提出主张,并促进别人依据其主张进行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