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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领取及变更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1:19

一、领证注意事项:
(一)企业凭商务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收取凭据》到我局收取《机电产品主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一切机电产品主动进口许可证收取时刻为我局收到商务部机电司相关数据后第二个工作日;
(三)同一进口商、同一进口用户的同一批证(许可证号连号的)有必要一起收取,不得跳号收取;如其间不收取的许可证为废证,须由进口用户出具公函予以阐明并如数缴费;我局将该证做删去处理;
(四)关于交易方法为捐献,或外汇来历为不付出外汇的许可证,其第二联(银行付汇凭据)由我局留存;
(五)《机电产品进口附表》须加盖商务部机电司《附表核对专用章》后方可在我局盖骑缝章;
二、机电产品主动进口许可证改变注意事项:
(一)我局可受理请求的改变项:许可证第一项(进口商)、第七项(报关口岸)及第十五项(单价,上下10%以内);
(二)除上述三项之外其他内容的改变和现已报关或第十五项未打印产品单价的许可证任何项目的改变,均应到商务部机电司处理。
(三)向我局请求处理改变事项的单位,须提交加盖进口用户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动进口许可证更改请求表》一式两份(其间一份为企业交费、领证凭据),及原机电产品主动进口许可证正本(三联)。递送上述资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凭该取证凭据到我局收取新证。
商务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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