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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双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8:58
公司员工在交通事端中逝世,是否可恳求人身危害补偿与工伤待遇“双赔”?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双赔”
第一种观念以为,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互补论”。即发作交通事端后,劳作者能够一起建议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所取得的补偿,不该超越实践遭受的危害。持这种观念的主要根据是原劳作部1996年公布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该《方法》第28条规则:“因为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应当首要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则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则履行:
(一)交通事端补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薪酬的,企业或许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不再付出相应待遇(交通事端补偿的误工薪酬相当于工伤补贴)。企业或许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先期垫支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取得交通事端补偿后应当予以归还。
(二)交通事端补偿给付的逝世补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已由伤亡员工或亲属收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端补偿给付的逝世补偿费或许残疾日子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许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论”。持这种观念的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该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十分明确地规则劳作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危害补偿应当支撑。所以,当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发作竞合,员工能够按照不同的法令规则别离取得救助。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即在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发作竞合时,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待遇能够取得两层补偿。理由是:
1、从法令效能来看,《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是劳作部制定的,归于部门规章,并且仅仅试行方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属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能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要遵守宪法、法令和行政法规,因而,当《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相关规则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从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恳求权的根底不同,承当补偿职责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取得工伤补偿是根据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受《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补偿职责人为工伤保险组织或用人单位;而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是根据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令联系,受《民法通则》、《路途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调整。
因而,工伤人员彻底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起,又依路途事端处理的规则取得交通事端的侵权危害补偿。笔者以为,当交通事端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发作竞合时,在我国法令没有明确规则两者实施择一补偿准则或许是差额互补准则时,工伤员工彻底能够取得两层补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员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极限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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