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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偷盗中暴力驱走警察,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2:25

【案情】
200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小磊、宋小强、王增来、王彩文等人预谋当日晚上偷盗铁路卑水线货品列车运送的煤炭。后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带着铁锹、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预备前往铁路货车上偷煤。途中等车时,三人又商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持续偷煤”,并将此计谋和三人所在方位打电话通知给了刚出家门的宋小强。当日18时许,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先后扒上铁路卑水线马柳车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一列缓行的货品列车。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李树刚巡视至此,发现宋小磊等人正预备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遂上车对其施行抓捕,并喊道:“我是差人,别动”。此刻,宋小强也上了该车。四人一同对李树刚拳打脚踢,并运用铁锹、棒槌殴伤李树刚,致使李树刚头部、胸部、腰部、右手和左小腿等多处轻微伤。四人运用暴力迫使李树刚下车后,迅即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共取得原煤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8元。
案发不久,宋小磊、宋小强被抓获归案;王增来外逃半年后,被查获归案;王彩文外逃一年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先后分三案以宋小强等四人涉嫌犯波折公事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改动罪名,以四被告人犯掠夺罪,分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关键】
一审法院对上述三案别离审理后以为,宋小磊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资产,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一起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掠夺罪,依法应予惩办。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则作出判定:被告人宋小强、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犯掠夺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小磊、宋小强、王增来、王彩文不服判定,先后提出上诉,均以为自己施行的是偷盗行为,不构成掠夺罪。二审法院别离裁决驳回四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被告人在偷盗煤炭过程中遇到巡视民警,为抵抗民警对其抓捕,运用暴力手段对民警进行殴伤,迫使民警下车,然后得以持续完结非法占有铁路运送物资的活动,对该行为应怎么定性。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宋小磊等人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对铁路卑水线列车上运送的货品负有巡守、维护的责任。该所副所长李树刚在铁路沿线巡视中,发现四被告人上车偷盗铁路运送的煤炭,遂对其施行抓捕,是理直气壮的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四被告人以暴力办法阻止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契合波折公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按偷盗罪或按偷盗转化掠夺科罪,则因为被告人偷盗的原煤未到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就不能追查刑事责任,放纵了违法。因而,应以波折公事罪追查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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