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2:39本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只仅要实在、合理,更要合法。在纳税人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状况下,必需求承当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职责。此刻,发票是仅有有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在纳税人不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时,则可以用其他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没有发票,可是有其他凭证,实在合理的本钱该不该税前扣除,又成了一个陈词滥调的问题。
“有职责必有职责”
有观念以为,财政报销凭证除了发票以外,还有其他各类单据,因而只需发作的是合理的,与收入相关的开销,就算没有发票,可是有其他合法凭证,该项本钱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那么本钱税前扣除实在、合理就行了吗?笔者以为,本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只要实在、合理,更要合法。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了税前扣除实在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准则,但事实上,还有一项准则,尽管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文规则,却是蕴含在整个所得税法中的底子准则,即合法性准则。当然,这儿的合法,应该是狭义的法,即触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令法规等。
明晰了合法性准则,咱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该条显着触及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税前扣除本钱费用,天然要契合该条法令的规则。
在什么状况下有必要索要发票才干税前列支本钱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一切单位和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出金钱,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
咱们知道,根据行政法原理,与民商法的职责指向的是权力不同,行政法规则的职责所对应指向的往往是职责。作为操控公权力的行政法,为了保证公益和私益的完成,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实行职责和承当职责的一起,更着重行政主体对其职责的实行和因其违反职责的职责承当。“有职责必有职责”构成了行政法的底子理念之一。
也便是说,违反行政法所规则的职责,就要承当相应的职责结果。那么,违反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要承当什么职责呢?
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则:“未依照规则获得发票的,责令期限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关于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处分。那么,假如企业不按规则获得发票而没有任何职责结果,这既不契合行政法“有职责必有职责”的底子法理,也不契合发票管理办法的立法原意。
依照“有职责必有职责”这一底子理念,当企业未按规则获得发票,因而没有契合规则的发票,此刻,理所应当要承当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证”这一职责,然后使部分本钱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而导致多缴所得税这一法令结果的发作。
一起,在企业应当获得发票而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状况下,发票应该是此刻仅有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然,假如可以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么企业在违反未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法定职责时,则不需求承当职责,这与“有职责必有职责”这一行政法底子理念显着相违反。
也便是说,纳税人假如未实行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法定职责,必需求承当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定职责,且此刻,发票是仅有有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在此种状况下,企业要契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这一法令规则,合法才干扣除。
“法不强人所难”
那么,在哪些状况下,纳税人不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呢?
一是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且按税收相关法令规则,不需求开具发票的状况。此刻,因为底子不需求开具发票,天然也没有按规则讨取发票的职责了。此类企业内部活动,一般可以以企业克己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例如付出员工薪酬时,因按税法规则,不需求开具发票,工资表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又如发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助、通讯费补助时的单据等,相同因为不需求开具发票,而可以将这些单据直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二是企业外部的经营活动,且按税收相关法令规则,不需求开具发票的状况,因为按税收相关法令规则,这些活动不能开具发票,天然企业也没有按规则讨取发票的职责,而可以以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发作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免除劳动合同(解雇)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因为不触及流转税,不需求开具发票。此刻,获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证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相同可以作为有用凭证,税前扣除。
三是尽管依法应当获得发票,可是因实践的特别困难,导致企业底子无法获得发票的状况。法令界有句谚语,叫做“法不强人所难”,浅显的话说便是法令不强求任何人去做底子无法做到的工作。相同的,假如企业底子无法获得发票,“法不强人所难”,企业天然也不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
例如员工食堂从农人手上零散购买米、面等,尽管按税法规则,当事人可以开具发票,但实践生活中,想获得发票底子不行能,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因而,天然不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职责。此刻,可以以费用开销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又如企业现已刊出或列为非正常户而无法获得发票状况等。
关于尽管依法应当获得发票,可是因实践的特别困难,导致企业底子无法获得发票的状况,不行随意扩展解说,而应该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尽管对这类状况有所明晰,可是依然不是非常明晰,期望终究定稿时可以明晰下来。
综上,在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状况下,纳税人必需求承当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职责。此刻,发票是仅有有用的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不需求承当按规则获得发票这一职责,然后不需求承当发票是仅有有用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职责时,则可以用其他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此刻的税前扣除的本钱费用相同要实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