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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4:34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建立违法间断,须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地防止违法成果发作。那么在共同违法中是否只需有违法成果发作,就不存在单个共犯的违法间断了呢?听讼网小编以为,可分状况独立考察单个施行犯的间断行为。
榜首,关于参加犯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个违法过程中,既没有安排、指挥、出谋划策或用言语鼓舞别人施行违法,也未合作、帮忙别人施行违法,仅仅随从,而最后又未亲自完结违法,其对别人完结违法的支撑效果比较细微,则能够不以别人既遂为既遂。其主动间断违法的,可认定为违法间断,但在一些状况下,可能会因情节明显细微而不认定为违法。
第二,行为人在前期行为中活跃施行违法,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自己不光主动间断违法,并且在损害成果发作曾经,又尽最大尽力阻挠其别人持续施行违法的,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有用阻挠违法成果发作,可认定为违法间断。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建立违法间断,有必要以主动有用防止违法成果发作为条件,即有必要具有“有用性”。这关于一人犯一罪的案子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违法中,因为掺杂了其他共犯的要素,适用有用性标原则过于严厉。在其他共犯固执施行违法的状况下,要求其做到有用阻挠违法,许多状况下是勉为其难的,不利于鼓舞行为人间断违法。只需行为人在主动抛弃违法后,又阻挠其别人持续违法,并为防止损害成果的发作尽了真挚的最大尽力,以消除自己前行为对其别人完结违法的活跃效果,如奋力阻挠、协助被害人逃跑、打110报警等,但因身单力薄等原因此未防止成果发作,应认定为违法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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