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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取水费款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5:17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呈现国家作业人员使用只务之便并吞盗取或许用其他的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财政的行为。下面给咱们叙述的一个实在的事例,通对此事例的剖析,咱们来断定这种行为构成何种违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自来水公司收费员骗得水费款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某私营企业作业人员到某自来水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费窗口交纳2009年12月份水费款24260元,该现金存款凭据由违法嫌疑人刘某收下后,其将搭档蒋某开具的水费发票代转给该作业人员。过后,刘某并未将现金存款凭据交给蒋某,却以自己的名义上缴公司财政,致使公司财政人员做帐时以为刘某2010年1月份的水费账务的银行存款多出24260元。然后刘某向某自来水公司出具一份状况阐明,谎报多出的24260元钱是其老公多存的工程款,骗得了公司领导信赖,并在次月应缴水费款中进行抵扣,以这种方法将人民币24260元据为己有。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呢?关于违法嫌疑人刘某一案怎么定性,有观念以为,违法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责任看,刘某仅是依照公司规定在收费处收缴水费,然后定时将水费款上交财政室,其作业的实质是收取水费,供给朴实的劳务;其对水费款没有办理支配权,并且也不具有从事安排、领导、监督、办理的责任,所以,不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故刘某使用从事收缴水费的职务便当,将水费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文以为,刘某在县自来水公司作业期间,在国有企业从事公事的过程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其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采纳诈骗的手法并吞公款,数额到达2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刘某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别刘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仍是职务侵占罪,要害看其从事收缴水费的作业,是否是从事公事活动?刘某的行为是否有从事公事,主要是看其对国有财产是否承当办理责任,即是否具有主管、办理、经手国有财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有这个权利,一起使用此权利及便当条件,不合法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就应当视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
本案中,刘某身为公司收费处收费员,其责任便是收取水费,然后核对水费账务,上交公司财政;水费款从用户到公司财政都是由收费员经手操作,其有经手国有财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所以,刘某的行为即为从事公事活动。
通过对上述事例的详细剖析,咱们能够得知事例中说到的刘某使用职务的便当,采纳了诈骗的手法,将国有财产据为已有,这种行为现已构成了贪污罪。咱们要注意的事在断定其行为是贪污罪仍是职务侵占罪,要害要看其从事的活动是否是公事活动。假如还有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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