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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执业医师在业余时间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3:22
根本案情
王某某,男,46岁,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某县中心卫生院中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历。2005年8月28日晚,居民李某某被不明毒蛇咬伤右足背,伤后自行在家用中草药外敷。次日,李发现该右足背红肿,当晚,李妻请王到家为李医治。经王确诊为“病毒性感染”,在未作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为李输入青霉素,当液体输入2/3时,王脱离李家。这以后不久,李呈现畏寒,王前往用盐酸丙嗪25mg予以肌注,李症状缓解。
8月30日下午14时许,李到王家医治,测得体温39.6。王即为其输入甲硝唑流向液100ml,碳酸氢钠注射液100ml加葡萄糖液100ml.当液体只剩约30ml时,李病况加剧,呈现吐逆,高热42.C。王即以盐酸异丙嗪25mg为其肌注,症状仍得不到缓解。李妻要求急送邻近的医院医治,且找了一辆三轮车预备送李,王以调查病况为由回绝。约十分钟后,王见李病况仍未缓解,才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小时后,“120”急救车抵达,因为李病况危重,遂送邻近中心卫生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李于当晚22时35分逝世。经判定,李系全身感染,继发左边中脑,桥脑出血呼吸循环衰竭逝世。王某某对李的诊治,未正确认识疾病,丧失了有用的抢救时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危害成果存在必定因果关系。
不合定见
对本案王某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不合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王应构成不合法行医罪。理由是: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则,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行为。王某某尽管获得医师执业资历,但违背了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则。该法第十四条规则:“医师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防备、保健组织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防备、保健事务。”第十七条规则:“医师变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等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改变注册手续。”第三十七条又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不担任的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拥护严峻后果的。”第三十九条规则:“未经同意私行开办医疗组织行医或许非医师行医的,……给患者拥护危害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王某某,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的上述规则,执业规模是中医,而从事的是西医,注册的执业地址是某中心卫生院,但实践诊治患者是在自己的家里,且改变了执业地址、执业规模未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改变注册手续,应视为未经同意私行开办医疗组织行医,在行医过程中,因为不担任任,延误急危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患者逝世,应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第二种观念是王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理由是: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则,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医务人员,在具有执业资历的医疗组织中从事医疗活动,因为严峻不担任任,过错拥护就诊人逝世或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担任任,致使就诊人逝世或许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行为。王某某系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先后均在患者家里和自己家中,因为无查看疾病的设备和条件,无法对患者的病况得出正确认识,即便用了青霉素,且又不皮试,当患者病况呈现危殆的情况下,其家族要求急送邻近医院就诊时,又阻挠,延误了患者有用抢救时刻,导致患者逝世。因而,应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观念是:王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不合法行医罪,又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应不以违法论。
剖析定见
笔者同等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336条明确规则,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而不合法行医的,而行为人王获得了医师执业资历,且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合法医师。因而,不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则,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为严峻不担任任,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违法构成上剖析该罪:首要,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次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担任任,致使就诊人员逝世或许严峻危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许体检过程中,粗枝大叶,玩忽职守,不实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实行医疗护理责任,因而形成就诊人员逝世或严峻危害其身体健康。第三,片面方面是过错。第四,本罪的主体特别主体。即除了要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团体医疗组织中从事治疗、救治、担任护理作业的医师、药师和护理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开业的个别诊所的行医人。这儿要求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指合法的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组织中从业、所导致的医疗责任事故。而本案行为人执业的地址不是在合法的医疗组织内,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或患者家里其诊治。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准则,且取消了类推准则,因而,行为人王某某的行为与医疗事故罪的违法构成不符,不宜科罪处分。
 本案留下的考虑: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有的原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退休后,或还在合法的医疗组织内从业的合法医师,不经卫生行政部门答应,为了个人私益,私自挂牌行医或私设论诊所,因为严峻不担任任,而导致就诊才逝世或人身健康遭受严重危害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张立法机关就现行刑法第336条的规则进行修正,使之与《执业医师法》相衔接。或对相似行为以司法解说或立法解说的方式加以解决,然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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