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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的机关及程序分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7:40

处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
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处理收养的首要组织。二是底层政权或户籍部分。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当地,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分处理收养挂号。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处理为宜。
处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①请求。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辨认才能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请求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自己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请求书、建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辨认才能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②检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问询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大街和大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供给的各种证件是否实在、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契合条件,建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悉数程序的中心环节。
③办证。经检查后,凡契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处理收养公证,制造公证书,证明收养联系建立。不契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处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阐明不予处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述,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底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分依行政程序处理收养挂号,亦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检查后,决议是否准予挂号,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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