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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还可以上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6:39
【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挂号成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挂号离婚,两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育,王某付出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子、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一切。2007年10月25日两边达到新协议约好:因李某有婚外爱情,两边决议,吊销本来离婚协议中王某付出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好。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以为其是在被钳制的状况下签定的,自己曾报警,派出一切报警记载。李某要求王某付出13.2万元现金遭到回绝,遂诉诸法院。
【剖析】:
两边当事人所签《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间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育的内容归于夫妻人身联系的性质,而产业及债款处理则归于夫妻产业联系的性质。这两种联系在法令性质上均属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条款与一般民商事合同没有差异,在法令适用也并无二致。只需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对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进行改变。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好上诉人付出被上诉人13.2万元,但两边挂号离婚后,于2007年10月25日再次达到一份新协议,清晰约好上诉人不再向被上诉人付出13.2万元。李某主张新协议是在受上诉人钳制的状况下所签,不能作为革除付出的依据,有报警记载为证。报警记载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人陈说的有关状况的记载,是单独作出的自行陈说,钳制行为的现实难以查明,李某主张新协议是在受钳制下签定的依据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九条的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假如李某以为对方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可恳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改变或吊销。本案中,李某并未向法院请求改变或吊销两边签定的新协议,李某的诉讼恳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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