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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6:27

有的在校大学生为了进步自己的实践才能,可能会使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如果是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的时分遭到意外损伤的,是能够确定为工伤的。那么,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确定为工伤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法令并未清晰将实习生规则为“工伤补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树立实质意义上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从属联系,两边之间不存在法令上和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其权利义务联系不受《劳作合同法》维护,在实习作业中受伤的,也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为宜。  榜首,实习生不具备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对劳作者及劳作就业保证规模都作了清晰规则,而根据该条规则,在校生并不契合“劳作者”界说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实质仅仅讲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动而成为法令意义上的劳作者。因而,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作法》上规则的劳作者。
第二,实习生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劳作部于1996年10月1日公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到参与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工作高中学生发作伤亡事故的,能够参照本方法的有关待遇规范,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前述《试行方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承继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能够参照工伤确定及处理的规则。这种立法上的严重改变,充分说明能够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或现实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因为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树立劳作联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而,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补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损伤不能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胶葛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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