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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0:21

问:我公司向另一企业告贷并付息,对方为非金融组织,付出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作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同意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则,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状况,企业在依照合同要求初次付出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在签定该告贷合同其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供给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的能够从事告贷事务的企业,包含银行、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是指在告贷期限、告贷金额、告贷担保以及企业诺言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供给告贷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告贷付出的利息,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能够税前扣除,可是应当在依照合同要求初次付出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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