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9:06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防卫过当依据情节能够减轻或许免于刑事处分,但假如防卫过当的情节比较严峻,形成别人伤残或许逝世仍是要遭到刑事处分的。那么防卫过当刑事判决书?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防卫过当刑事判决书
刑事顺便民事裁决书
(2007)浙刑三终字第14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23年1月2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父。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宝兰,女,1929年4月9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母。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子仙,女,1965年12月14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妻。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志鹏,男,1987年10月4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学生,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子。
上述四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一起托付的署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男,1965年3月8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新宅镇岭脚村。系被害人邱国平之父。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凤,女,1967年11月18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新宅镇岭脚村。系被害人邱国平之母。
上述二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一起托付的署理人俞宏平,浙江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户籍地武义县新宅镇谢山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户籍地武义县新宅镇谢山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居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武义伞厂一楼8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治安拘留,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5月1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成心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及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为原判确认李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差错,遂向本院提出抗诉;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亦均不服,别离提出上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妥,决议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的定见,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认:2006年9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到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被告人李某某家运营的超市内买烟,与李某某的儿子李相扬发作口角。李某某当即叫李相扬向龚某某抱歉,但龚某某不愿罢手,扬言报复后离去。李某某见状又名妻子潘玉仙将一条卷烟和龚遗留在超市货台的30元钱送至龚家,一起为防意外而将一把弹簧刀藏在身上。
被告人龚某某脱离后即打电话纠合被害人朱华松,要求朱找人协助打架。朱华松纠合了被告人巫某某、胡某某,巫某某又纠合被告人朱某某。之后朱华松等四人与龚某某会集,胡某某还打电话纠合被害人邱国平,邱又名来了汤文伟、谢政平、邹洋平、方晓辉、汤朱洁、徐小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龚某某等一行十余人分乘一辆卡车、两辆出租车赶到谢山新村。龚某某、朱华松、邱国平、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等人闯进李某某家一楼的超市,龚某某要求李某某交出李相扬,李某某再次抱歉,但龚不愿罢手,与邱国平一起踹通向二楼的防盗门,欲将躲藏在楼上的李相扬抓出来。此后,龚某某叫朱某某到卡车上拿螺纹钢筋棒撬防盗门,还宣称要叫铲车来铲李的房子。这时,潘玉仙去劝止邱国平踹门却被邱殴伤,李某某见状上前阻止,邱国平拿起椅子砸李某某,李某某即拔出随身带着的弹簧刀捅刺邱国平的胸部。一起,龚某某、朱华松等人也上前围殴李某某,李某某则持刀乱刺,刺中朱华松胸腹部二刀,刺中龚某某腰背部二刀。朱某某亦持螺纹钢筋棒击中李的头面部。之后,朱某某、巫某某还用螺纹钢筋棒、石块打砸超市的货台。朱华松、邱国平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逝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均匀因锐器刺破心脏而逝世,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龚某某和潘玉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朱某某、巫某某别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的逝世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形成了必定的经济丢失。被告人李某某已付出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其间朱华松、邱国平的家族各领得9000元。
原审确认被告人李某某防卫过当,以成心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寻衅滋事罪,别离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令李某某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令李某某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徐凤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对被告人龚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徐凤对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原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防卫过当属适用法令不妥,导致量刑畸轻。在本院二审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妥,决议撤回抗诉。
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及各自的署理人别离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没有差错,原判量刑畸轻,要求判处李某某死刑。民事部分适用防卫过当及被害人有差错条款而减轻李某某的补偿职责差错,要求判令李某某补偿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种丢失合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判令被告人龚某某对民事补偿承当连带职责;补偿邱根法、徐凤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种丢失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并判令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承当连带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成心伤害、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寻衅滋事的现实,有李相扬、潘玉仙、李伟武、汤忠涛、高金央、汤文伟、谢政平、邹洋平、方晓辉、汤朱洁、徐小龙、龚小翠、潘军武、徐子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身、活体和DNA查验陈述,及扣押在案的凶器弹簧刀等依据证明。各被告人对所犯罪过亦均招认在卷,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依据证明的状况相符。原判确认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关于抗诉、上诉理由及署理定见,经查:⑴龚某某因小事与李某某的儿子发作胶葛,在李某某儿子已抱歉及李某某等人都在劝息的状况下,仍纠合十多人带着螺纹钢筋棒等凶器闯入李某某家中寻衅,暴力钳制李某某交出儿子,并扬言叫铲车铲平李宅,其行为不只属不合法侵入公民住所,并且现已要挟别人人身安全,显属不法侵害。李某某在此状况下,且又目击妻子被打,上前劝止反遭对方进犯,其因而持刀反击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致对方二死一伤的严峻后果,显着超出必要极限而形成严峻危害。原判据此确认防卫过当并减轻处分并无不妥,抗诉机关及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和各自的署理人就原判适用法令及量刑提出的贰言不能成立,不予采用。⑵龚某某纠合朱华松、邱国相等多人寻衅滋事,朱华松、邱国相等人受纠合后活跃施行打人砸物等详细滋事行为,引起本案的发作,在原因上有严峻差错。李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其应补偿被害人家人经济丢失,但依法可减轻补偿职责。原审依据本案详细状况酌情支撑各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及确认总的补偿数额恰当。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及署理人以为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没有差错,要求添加精力危害抚慰金等补偿数额的理由与现实和法令规则不符,不予支撑。⑶龚某某、胡某某的纠合行为与李某某的成心伤害行为并非一起侵权行为,故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要求被告人龚某某承当连带职责、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邱根法、徐凤要求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承当连带职责并无法令依据,亦不予支撑。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住所和家人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卫,但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的极限,致对方二人逝世、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为逞强好胜而随意殴伤别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处分,但其行为形成被害人亲属的经济丢失应予补偿。鉴于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严峻差错,故可减轻李某某的民事职责。六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署理人要求改判的理由缺乏,不予支撑。龚某某、朱某某、巫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原判科罪及适用法令正确,量刑和民事补偿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抗诉的要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三十六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二十八条、榜首百三十一条,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允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抗诉;
二、驳回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的上诉;
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梁**
署理审判员 刘**
署理审判员 黄 *
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防卫过当刑事判决书
刑事顺便民事裁决书
(2007)浙刑三终字第14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23年1月2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父。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宝兰,女,1929年4月9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母。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子仙,女,1965年12月14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妻。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志鹏,男,1987年10月4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学生,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系被害人朱华松之子。
上述四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一起托付的署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男,1965年3月8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新宅镇岭脚村。系被害人邱国平之父。
上诉人(原审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凤,女,1967年11月18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新宅镇岭脚村。系被害人邱国平之母。
上述二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一起托付的署理人俞宏平,浙江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户籍地武义县新宅镇谢山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户籍地武义县新宅镇谢山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现押武义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居民,住武义县熟溪大街武义伞厂一楼8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3日被治安拘留,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5月1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人,住武义县王宅镇郭浦朱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拘捕。200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成心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及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为原判确认李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差错,遂向本院提出抗诉;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亦均不服,别离提出上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妥,决议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的定见,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认:2006年9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到武义县熟溪大街南湖畈谢山新村被告人李某某家运营的超市内买烟,与李某某的儿子李相扬发作口角。李某某当即叫李相扬向龚某某抱歉,但龚某某不愿罢手,扬言报复后离去。李某某见状又名妻子潘玉仙将一条卷烟和龚遗留在超市货台的30元钱送至龚家,一起为防意外而将一把弹簧刀藏在身上。
被告人龚某某脱离后即打电话纠合被害人朱华松,要求朱找人协助打架。朱华松纠合了被告人巫某某、胡某某,巫某某又纠合被告人朱某某。之后朱华松等四人与龚某某会集,胡某某还打电话纠合被害人邱国平,邱又名来了汤文伟、谢政平、邹洋平、方晓辉、汤朱洁、徐小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龚某某等一行十余人分乘一辆卡车、两辆出租车赶到谢山新村。龚某某、朱华松、邱国平、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等人闯进李某某家一楼的超市,龚某某要求李某某交出李相扬,李某某再次抱歉,但龚不愿罢手,与邱国平一起踹通向二楼的防盗门,欲将躲藏在楼上的李相扬抓出来。此后,龚某某叫朱某某到卡车上拿螺纹钢筋棒撬防盗门,还宣称要叫铲车来铲李的房子。这时,潘玉仙去劝止邱国平踹门却被邱殴伤,李某某见状上前阻止,邱国平拿起椅子砸李某某,李某某即拔出随身带着的弹簧刀捅刺邱国平的胸部。一起,龚某某、朱华松等人也上前围殴李某某,李某某则持刀乱刺,刺中朱华松胸腹部二刀,刺中龚某某腰背部二刀。朱某某亦持螺纹钢筋棒击中李的头面部。之后,朱某某、巫某某还用螺纹钢筋棒、石块打砸超市的货台。朱华松、邱国平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逝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均匀因锐器刺破心脏而逝世,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龚某某和潘玉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朱某某、巫某某别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的逝世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形成了必定的经济丢失。被告人李某某已付出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其间朱华松、邱国平的家族各领得9000元。
原审确认被告人李某某防卫过当,以成心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寻衅滋事罪,别离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令李某某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令李某某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徐凤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对被告人龚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根法、徐凤对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原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防卫过当属适用法令不妥,导致量刑畸轻。在本院二审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妥,决议撤回抗诉。
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及各自的署理人别离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没有差错,原判量刑畸轻,要求判处李某某死刑。民事部分适用防卫过当及被害人有差错条款而减轻李某某的补偿职责差错,要求判令李某某补偿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种丢失合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判令被告人龚某某对民事补偿承当连带职责;补偿邱根法、徐凤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种丢失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并判令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承当连带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成心伤害、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寻衅滋事的现实,有李相扬、潘玉仙、李伟武、汤忠涛、高金央、汤文伟、谢政平、邹洋平、方晓辉、汤朱洁、徐小龙、龚小翠、潘军武、徐子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身、活体和DNA查验陈述,及扣押在案的凶器弹簧刀等依据证明。各被告人对所犯罪过亦均招认在卷,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依据证明的状况相符。原判确认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关于抗诉、上诉理由及署理定见,经查:⑴龚某某因小事与李某某的儿子发作胶葛,在李某某儿子已抱歉及李某某等人都在劝息的状况下,仍纠合十多人带着螺纹钢筋棒等凶器闯入李某某家中寻衅,暴力钳制李某某交出儿子,并扬言叫铲车铲平李宅,其行为不只属不合法侵入公民住所,并且现已要挟别人人身安全,显属不法侵害。李某某在此状况下,且又目击妻子被打,上前劝止反遭对方进犯,其因而持刀反击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致对方二死一伤的严峻后果,显着超出必要极限而形成严峻危害。原判据此确认防卫过当并减轻处分并无不妥,抗诉机关及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和各自的署理人就原判适用法令及量刑提出的贰言不能成立,不予采用。⑵龚某某纠合朱华松、邱国相等多人寻衅滋事,朱华松、邱国相等人受纠合后活跃施行打人砸物等详细滋事行为,引起本案的发作,在原因上有严峻差错。李某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其应补偿被害人家人经济丢失,但依法可减轻补偿职责。原审依据本案详细状况酌情支撑各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及确认总的补偿数额恰当。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及署理人以为被害人朱华松、邱国平没有差错,要求添加精力危害抚慰金等补偿数额的理由与现实和法令规则不符,不予支撑。⑶龚某某、胡某某的纠合行为与李某某的成心伤害行为并非一起侵权行为,故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要求被告人龚某某承当连带职责、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邱根法、徐凤要求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承当连带职责并无法令依据,亦不予支撑。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住所和家人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卫,但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的极限,致对方二人逝世、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巫某某为逞强好胜而随意殴伤别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处分,但其行为形成被害人亲属的经济丢失应予补偿。鉴于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严峻差错,故可减轻李某某的民事职责。六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署理人要求改判的理由缺乏,不予支撑。龚某某、朱某某、巫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原判科罪及适用法令正确,量刑和民事补偿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抗诉的要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三十六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二十八条、榜首百三十一条,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允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抗诉;
二、驳回顺便民事诉讼上诉人朱某某、王宝兰、徐子仙、朱志鹏、邱根法、徐凤的上诉;
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梁**
署理审判员 刘**
署理审判员 黄 *
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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