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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份转让做出一定的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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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份转让做出必定的规则吗
我国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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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
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悉数或部分转让给别人的法令行为。悉数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用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用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含股份回购和并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必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付出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转让是经过股票的转让而完成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别人,从而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则:“股东持有股份能够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约束: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4、除法定景象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中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依据《公司法》第139条规则,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则的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可是,法令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改变挂号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6、国有企业生意上市生意的股票,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规则。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则:“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生意上市生意的股票,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规则。”
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
国税发(2000)118号已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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