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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23:20
近来一些企业为躲避法令对劳务差遣的规制,转而运用“劳务外包”,然后引起劳务外包运作不标准乃至呈现“假外包、真差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对立胶葛。劳务差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劳作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它们之间首要差异有哪些,下面,听讼小编来为你回答。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差遣单位)签定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外包合同的标的是劳作成果,而劳务差遣的合同标的是劳作力。
2、对劳作者办理的职责主体不同。劳务外包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办理;而在劳务差遣中,劳作者由用工单位办理。
3、构成的法令联系不同。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联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作者构成劳作合同联系,适用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劳务差遣中,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作力租借合同联系,适用合同法;差遣单位与劳作者构成劳作合同联系,适用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作者构成用工办理合同联系。
4、侵权职责主体不同。在劳务差遣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当劳作者侵权职责,差遣单位确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而在劳务外包中,应由外包单位承当劳作者的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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