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婆婆给儿媳的见面礼,离婚时应该归谁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3:32【案情】
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办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带的一支十分宝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两边自愿离婚,两边对其它的产业都没有争议,可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建议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归于夫妻共有产业,而王某建议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所以归于个人产业。
【不合】
就手镯的归属有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手镯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产业。
第二种观念则以为,手镯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可是,依据陈某母亲赠与手镯的特别时刻和志愿,能够判别是赠给王某个人的,并且手镯归于王某的个人专门生活用品,所以应该归于个人产业。
【管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首要手镯赠与的时刻是在婚礼上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赠与的,有其特别含义,能够判别是赠与王某个人的,其次手镯作为女人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也归于一方的产业,所以本案中的手镯应该归于王某的个人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