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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3:46

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
仲 裁 规 则
(1988年9月12日我国世界交易促进
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统辖
第一条 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产生于世界经济交易中的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世界经济交易的开展。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或许在争议发作之后达到的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受理产生于世界经济交易中的争议案子。
裁定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或许以其他方法达到的提交裁定的书面协议。
裁定委员会有权就裁定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定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 安排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实行本裁定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席受主席托付能够实行主席的责任。
裁定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名册,裁定员由我国世界交易促进委员会从对世界经济交易、科学技术和法令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历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裁定事务开展的需求,裁定委员会能够在我国境内其他地方建立裁定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 裁定程序
第一节 裁定请求、辩论和反诉
第六条 申述人有必要依照下列要求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一)向裁定委员会提交裁定请求书。裁定请求书应当写明:
1、申述人和被诉人的称号、地址;
2、申述人所根据的裁定协议;
3、申述人的要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根据。
裁定请求书应当由申述人及/或申述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二)向裁定委员会提交裁定请求书时,应当附具申述人要求所根据的现实的证明文件。
(三)在裁定委员会裁定员名册中指定一名裁定员,或许托付裁定委员会主席指定。
(四)依照本裁定规矩所附的裁定费用表的规矩预缴裁定费。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收到裁定请求书及其附件后,通过检查以为申述人请求裁定的手续齐备,应行将申述人的裁定请求书及其附件,连同裁定委员会的裁定规矩和裁定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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