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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被抓获后的毒品性质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6:52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实质是以毒品作为付出手法的对价买卖。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使出于牟利意图,现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确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施行行为。那么贩毒人员被捕获后,毒品性质怎么确定?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贩毒人员被捕获后的毒品性质确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触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初次规则。这包含以下两点:
榜首,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获的,关于从其居处等处抄获的毒品,一般应当确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确有依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许并非其所有的在外;
第二,行为人对该部分毒品施行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违法的,依法科罪处分。
之所以作此规则,原因在于,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获的,关于从其居处、车辆等处抄获的毒品,本须有依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干确定为贩卖的毒品。鉴于毒品违法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获的,从其居处、车辆等处抄获的毒品大多是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下降证明难度,该条规则选用了现实推定的办法。即依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现实和从其居处等处抄获毒品的状况,推定该部分毒品是其用于贩卖,但答应行为人提出相反的依据推翻推定,反证包含有依据证明该部分毒品是行为人用于看病、代别人保管、为别人窝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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