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2:05
地域统辖便是确认不同区域法院统辖权限与分工的办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和一起统辖。
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则的特别地域统辖。该统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子。特别统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统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统辖与特别地域统辖的差异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统辖所针对的行政案子都不归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质案子,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归于这些特别罗列以外的一切行政案子,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子。
2、在法令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统辖要让坐落特别地域统辖。便是说,假如一个案子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地域统辖的规则。例如,一个案子,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一起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在统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申述的特别统辖,而不该适用一般地域统辖规则。
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这对一切因约束人身自由而申述的案子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统辖所规则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所谓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则,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即一起统辖。这一特别统辖规则,表现出的立法目的便是对人身自由权维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与诉讼,维护其人身自由权,法令设定了更为充沛、便利的统辖准则。所以,凡触及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管它的表现方式或存在状况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分等),一概适用该特别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方式能够多种多样。笔者以为,要害有以下两点:一是约束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管在称号上的改变;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根据此,笔者以为,以约束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分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别统辖而不是一般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约束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况也不尽相同。它能够以独立方式存在,也能够与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一起存在,不管其存在状况是独立仍是共存,只需有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同时适用特别统辖。所以,行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分或许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法院同时统辖。当然,这样规则还有别的的理由,便是简化诉讼程序,进步办案功率,避免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彼此对立的确定与判定。
二、因不动产提起约束诉讼的案子,这也是特别地域统辖之一种。它排挤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的规范,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担任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令之所以规则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说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个常常性准则。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查询、勘验、丈量,更便于法院就地履行。别的,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以为,是胶葛或争议的内容包括了主体所具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品。因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的案子:1、因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发作胶葛而申述的行政案子;2、因建筑物的撤除、改建等而申述的行政案子;3、因污染不动产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等等。总归,作为争议的内容有必要包括不动产的物权。
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则的特别地域统辖。该统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子。特别统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统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统辖与特别地域统辖的差异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统辖所针对的行政案子都不归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质案子,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归于这些特别罗列以外的一切行政案子,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子。
2、在法令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统辖要让坐落特别地域统辖。便是说,假如一个案子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地域统辖的规则。例如,一个案子,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一起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在统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申述的特别统辖,而不该适用一般地域统辖规则。
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这对一切因约束人身自由而申述的案子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统辖所规则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所谓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拘押、约束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则,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即一起统辖。这一特别统辖规则,表现出的立法目的便是对人身自由权维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与诉讼,维护其人身自由权,法令设定了更为充沛、便利的统辖准则。所以,凡触及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管它的表现方式或存在状况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分等),一概适用该特别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方式能够多种多样。笔者以为,要害有以下两点:一是约束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管在称号上的改变;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根据此,笔者以为,以约束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分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别统辖而不是一般统辖。
约束人身自由的约束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况也不尽相同。它能够以独立方式存在,也能够与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一起存在,不管其存在状况是独立仍是共存,只需有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同时适用特别统辖。所以,行政机关根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分或许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法院同时统辖。当然,这样规则还有别的的理由,便是简化诉讼程序,进步办案功率,避免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彼此对立的确定与判定。
二、因不动产提起约束诉讼的案子,这也是特别地域统辖之一种。它排挤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的规范,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担任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令之所以规则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说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个常常性准则。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查询、勘验、丈量,更便于法院就地履行。别的,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以为,是胶葛或争议的内容包括了主体所具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品。因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的案子:1、因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发作胶葛而申述的行政案子;2、因建筑物的撤除、改建等而申述的行政案子;3、因污染不动产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等等。总归,作为争议的内容有必要包括不动产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