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中心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32
保管中心运作的首要法律依据如下:
沪府发[1997] 23、24号文《关于加速开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持股到达《公司法》规则期限,契合条件的,其股份能够在经赞同场所依照有关规则进行转让”。
2004年11月25日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买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财物出资人赞同,应当由产权买卖市场保管。 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产权买卖的程序规则在产权买卖市场进行。 ”
2004年12月13日沪发改所[2004]001号文《关于进一步标准本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批阅、挂号和存案相关事项的告诉》
第二条 “触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买卖所买卖的,由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买卖所每年会集向市工商局处理存案” ;
第三条 “ 非上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财物出资人赞同,应当由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一起,鼓舞非上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保管中心进行保管”。
沪府发[1997] 23、24号文《关于加速开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持股到达《公司法》规则期限,契合条件的,其股份能够在经赞同场所依照有关规则进行转让”。
2004年11月25日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买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财物出资人赞同,应当由产权买卖市场保管。 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产权买卖的程序规则在产权买卖市场进行。 ”
2004年12月13日沪发改所[2004]001号文《关于进一步标准本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批阅、挂号和存案相关事项的告诉》
第二条 “触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买卖所买卖的,由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买卖所每年会集向市工商局处理存案” ;
第三条 “ 非上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财物出资人赞同,应当由上海股权保管中心保管。一起,鼓舞非上市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保管中心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