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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6:56
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正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分正在抓住出台有关乡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起伏调整计划。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的告诉》,对税额起伏调整事宜作出详细布置。 「关于修正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的告诉」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乡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则基础上进步两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进步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进步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进步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进步到0.6元至12元。一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归入乡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规模。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告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当地税务部分要结合本地实践状况,赶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起伏调整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税额起伏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践履行税额起伏的基础上进步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起伏的区域,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连区域在拟定调整计划时,要注意交流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附近的区域,税额起伏不该相差过大。要使税额起伏可以客观地反映本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此外,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每一等级土地的详细适用税额规范。经济发达区域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起伏的高限确认适用税额规范。经济发达区域如需打破税额起伏上限、进一步进步适用税额规范,须报经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告诉还要求,各地要完善乡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方针调整的效果。严格控制减免税,对归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则的,要当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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