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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2:58
一、 概念
侵略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是指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著作,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未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音像制品,制造、出告假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办理制度以及别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现已创造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力。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科学事业开展, 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令维护系统根本建立。可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则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峻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查刑事职责予以有用惩治,使著作权的法令维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的决议》。该决议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初次规则了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违法,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令维护到达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即依据该决议修正而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则,著作权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宣布权、署名权、修正权、维护著作完整权、运用权和获得酬劳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首要是指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等具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略著作权罪便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略,一起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办理,《著作权法》对著作规模、著作权内容、归属及维护期限、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令职责等均作了明确规则,其意图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维护,鼓舞人们创造和推行智力效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明事业的开展昌盛。假如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略,其行为已不只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峻情况下一起侵略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而本罪侵略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办理制度以及别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一致。
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著作、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所谓著作,是指人们借以体现自己思维、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效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则,著作包含下列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能等著作: (1) 文字著作; (2) 口述著作; (3) 音乐、戏曲、曲艺、舞蹈著作; (4) 美术、拍摄著作; (5) 电影、电视、录像著作; (6) 工程规划、产品规划图纸及其阐明; (7)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著作; (8) 计算机软件; (9)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著作。图书,是指著作经出书者修改加工、版式规划、封面规划等技能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书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响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著作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许无伴音的接连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是指自己或请人制造而在其上面冒署其别人名字的美术著作。假如侵略的目标不归于上述规模的,则不构本钱罪。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峻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则了 15 种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可是依据本条规则,只要下列四种侵权行为能够构本钱罪:1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即指未通过著作权人的赞同。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依据《著作权法》规则,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掌管,代表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毅力创造,并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承当职责的著作,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著作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协作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如其间的著作能够独自或切割运用的,其作者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著作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拍摄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力由制片者享有,假如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运用的,其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赞同而运用其著作的,均归于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规则,仿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描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意大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租借等方法向大众供给必定数量的著作复印件。依据本条规则,仿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全体行为,应一起具有才构本钱罪,假如只是具有其间一个方面的则不契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前通谋而别离施行仿制、发行的,归于一起违法,依然能够构本钱罪。
2 、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行为出书是指把著作修改加工后,通过仿制向大众发行的行为。出书实践上是一种特别的仿制发行。出书者出书图书,一般需求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获得对著作的专有出书权。专有出书权是指出书者对著作权人交给的著作在合同规则的时刻、地址以原版、修订版方法制形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力。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相同具有排他性,别人不得行使,不然构成侵权。
3 、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略录音录像制造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造者即制造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只投入了必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恰当的独创性劳作,对其制造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获得酬劳的权力,别人未经答应仿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力的侵略。
4 、制造、出售假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的行为这是一种借别人之名不合法牟利的行为。它不只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 ( 首要是署名权 ) ,而且必然会影响别人美术著作的出售,然后直接侵略别人的财产权。一起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大众,对我国文明市场次序具有恰当的损害,因而应予以惩治。值得讨论的是,本条把“制造”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排规则是否意味着有其间之一行为即可构本钱罪 ? 咱们以为,结合构本钱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法,此处应理解为“制造并出售” 或“为出售而制造”才构本钱罪,这样其与“仿制发行”和“出书”相同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体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片面上看,也只要既制造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造才干标明行为人具有盈利的意图。依据本条规则,上述四种景象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才构本钱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的决议 ) 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归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严峻情节”:因侵略著作权从前两次以上被追查行政职责或许民事职责,又侵略著作权的;个人不合法运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运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形成其他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天然人,也包含经国家同意和未经国家同意从事出书、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则,单位犯本罪的, 施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 四 )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盈利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如误以为别人著作已过维护期而仿制发行,或虽系成心,但因为寻求声誉等非盈利意图的,则不能构本钱罪。
三、确定
( 一 )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差异侵略著作权罪与非罪的边界首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 、仿制、出书或制造行为有无合法依据,是差异侵略著作权罪与不合法的重要规范。合法的仿制、出书或制造行为包含:(1) 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 23 条规则:“运用别人著作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许获得答应”。(2)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在法令规则的合理规模内运用其著作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则,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著作的合理运用规模包含: A 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B 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间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C 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纪录影片中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D 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E 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F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G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H 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 J 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K 著作超越权力维护期的。别的,将己经宣布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书发行,或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均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凡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即可在法令约束规模运用的著作运用者能够不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名字、著作称号,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司法实践中,在查办侵略著作权罪时,应留意把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力、著作权归属、权力的维护期、权力的约束等规则,辨明侵略著作权和合法运用著作的边界,以精确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运用人等的合法权益。
2 、要留意把握数额规范,正确差异侵略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是差异侵略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规范。虽有侵略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到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情节并不严峻的,归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违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说,这儿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 因侵略著作权从前两次以上被追查行政职责或许民事职责,又侵略著作权的; (2) 个人不合法运营数额在 l0 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运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3) 形成其他严峻后果或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差异侵略著作权行为属刑事违法与民事侵权性质的详细规范,应留意把握。( 二 ) 本罪与出产伪劣产品罪的边界两者在违法目标上不同,侵略著作权罪的违法目标是受著作权法维护的精力文明产品,这与出产伪劣产品罪的违法目标不同。出产伪劣产品罪的违法目标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假充合格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为出产、生活资料用品。
四、处分
1 、天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峻,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具有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据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者: (1) 因侵略著作权被追查刑事职责,又犯侵略著作权罪的; (2) 个人不合法运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运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3) 形成其他特别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盈利为意图,有下列侵略著作权景象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
(二)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造、出售假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相关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和社会办理次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三)使用互联网侵略别人知识产权;
八、 使用互联网侵略别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书物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第二条 以盈利为意图,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略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归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严峻情节”:
(一)因侵略著作权从前两次以上被追查行政职责或许民事职责,两年内又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略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L,单位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以盈利为意图,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略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归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一)个人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其他特别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则的“仿制发行”,是 指行为人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而施行的仿制、发行或许 既仿制又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
第五条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略著作权行为,又出售该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略著作权罪,不施行 数罪并罚。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略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又明知是别人的侵权仿制品而予以出售,构成违法的,应当施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书单位与别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出书单位的称号、书号、刊号、版号,别人施行本解说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 构成违法的,对该出书单位应当以其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说所称“运营数额”,是指以不合法出书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运营的不合法出书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说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不合法出书物没有定价或许以境外钱银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依照行为人实践出售的价格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维护的告诉》
(1994.9.29 法发[1994]111号
二、… …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子,要严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令、法规以及我国参与或许订立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世界公约,充沛、相等、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峻制裁各类侵略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当中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外,还能够依据案子详细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不合法所得、罚款或许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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