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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房产权有无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0:41
市民李先生:我与王某1994年成婚,婚后两人日子在我家中。由于种种原因,两边在日常日子中发生隔膜,夫妻联系紧张,最终发展到妻子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寓居。由于忧虑房子的问题,两人的联系一向处于这样的相持状况。2004年,真实无法忍受的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起提出孩子归自己抚育,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我也赞同离婚,孩子可归我直接抚育,但王某要求持续寓居在本来的住宅,由于房子是婚前我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她无关,她的要求合法吗?江苏英特东听讼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她的要求合法。本案不管从判别该房子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视点,仍是从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获得救助的视点,王某均可获得寓居权。1994年前后,正是我国公有住宅变革的顶峰时期,行将本来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对公有住宅的使用权,经过补助、折价、评价,让原承租人购买,获得公有住宅的所有权,成为家庭财产,挂号房子产权证。因而,应剖析该房子在承租使用权、所有权的连续过程中,如果有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出资或赠与获得的景象,则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切割。别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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