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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带单位的调查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6:25
在离婚的时分计划保护权益所以就会请个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律师在接受了托付之后,自然是会给当事人好好的争夺权益的,比方会为当事人去查询对方婚姻登记档案等等的内容。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这方面常识。
律师能够带单位的查询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不能够。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则,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应当树立档案使用准则,清晰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能够使用本机关移送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能够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身前往查阅的,能够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别人代为处理,托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分为承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能够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子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自己有用证件能够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安排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在承认其使用意图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阅,能够使用;
(六)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安排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危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的印章方为有用。
律师是有查询的权利,但是在调取相关依据或是查询诉讼案子事宜的时分也是有约束的,不是律师想要查询什么就能够去查询什么。关于律师能够带单位的查询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实践的内容,应该找听讼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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