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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对免责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6:46
香港法令对免责条款的规矩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好的用以革除或约束其未来合同职责的条款。
免责条款往往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晦气,因而可能是不公平的。因而,香港法令对免责条款规矩了严厉的约束条件。免责条款的施行,应根据下列规矩:
(1)当事人应采纳合理过程,将免责条款告诉对方或有关人士,尤其在规范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把合同中免责条款交给对方而要求免责。在当事人承受合同之前,应向承受方阐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有必要在合同缔结之前提出,如在订约之后呈现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意义有必要清楚清晰,不得含糊其词。例如,某合同有免责条款称:"某方不负任何职责",法庭会判该方应负疏忽大意形成丢失的职责。由于该条款未提出包含"疏忽大意形成丢失的职责"。
(4)假如受害一方以根本违约为理由把合同视做已被免除,整个合同连同合同中免责条款都将被停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此免责条款。
(5)在许多情况下,为了维护顾客利益和确保社会的需求,成文规矩了职责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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