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8:07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65题:
甲(男)与乙(女)成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处理收养手续。丙逝世,其遗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考点】法定承继中的榜首次序承继人
【解析】《承继法》第十条榜首、三款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榜首款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该法第二十三条榜首款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本题中,甲与丙成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联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加承继。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处理收养手续,因而收养联系不建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加承继。因而,丙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爱人甲,子女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