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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4:12

事例:
高考落榜生小刘到沂水县某机械厂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因为小刘刚刚走出校门不久,身单力薄又无技能,尽管几经调整作业岗位,仍是不能担任作业。半年后,厂方提出与小刘免除劳作合同。小刘离厂时,发现一起免除合同的老员工有经济补偿金,遂提出质询:“为什么不给我补偿金”厂方的答复是:“你不担任作业,且作业未满1年,不能享用经济补偿金。”
那么,小刘究竟能否享用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剖析:
《劳作法》第28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24、26、27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其间第26条就包含“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山东省劳作合同法令》第23条也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付出相当于其自己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越12个月的薪酬总额。在本单位作业时间不满1年的,依照1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其间第2款也清晰包含“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小刘尽管不担任作业,作业时间不满1年,但在被单位开除后,依然能够根据上述规则享用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作监察部门在接到小刘的告发后,责令机械厂付出小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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