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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6:3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因合同发生纠纷的,一般是由合同实行地法院进行统辖的,而合同实行地有许多不同的规则,合同纠纷申述时要注意实行地问题,那么合同实行的保全办法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合同实行的保全办法有哪些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款,假使债款人没有对外的债款,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债款人应当收取债款,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款,已害及债款人的债款;债款人已陷于拖延实行。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只需具有代位权的条件,债款人即可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恳求第三人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款人和债款人自己都会发生法令效力。
(二)吊销权。
当债款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款人的债款的时分,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说二》的有关条文,债款人能够行使吊销权的景象有:
1、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
2、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
3、债款人抛弃其未到期的债款或许抛弃债款担保,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
4、债款人歹意延伸到期债款的实行期,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
5、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高价收买别人产业,给债款人形成丢失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实行的保全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位权,另一种是吊销权,代位权是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损害债款人利益时,由债款人代为行使债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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