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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强制执行立案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5:24
我们都知道公证的公信力,可见公证的强制实行效能是法令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别功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表现,是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债务人自愿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那么合同公证强制实行立案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合同公证强制实行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决、裁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法令规则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令文书,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则的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令文书,包含裁定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议》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1992〕22号)第256条第一款调整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则的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令文书,包含裁定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2000年9月)
为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标准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债务文书的公证和实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责任或不完全实行责任时,债务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规模: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务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务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处理契合赋予强制实行的条件和规模的合同、协议、欠据、欠单等债务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务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
未经公证的契合本告诉第二条规则的合同、协议、欠据、欠单等债务文书,在实行过程中,债务人请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机关有必要寻求债务人的定见;如债务人赞同公证并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务文书强制实行效能。
四、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债务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请求实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实行证书应当留意检查以下内容:
(一)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的现实的确发作;
(二)债务人实行合同责任的现实和依据,债务人按照债务文书现已部分实行的现实;
(三)债务人对债务文书规则的实行责任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实行证书应当注明被实行人、实行标的和请求实行的期限。债务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在实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而发作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实行标的。
七、债务人凭原公证书及实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请求实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则程序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供给。案子实行结束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告诉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实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触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告诉》和《关于已公证的债务文书依法强制实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告诉发布之日起废止。
抵(质)押合同可否处理强制实行公证
强制实行公证的规模现在还处于探究之中,《联合告诉》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罗列,一同又规则了一项“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务文书”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其他债务文书”是否包含告贷合平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包含第三方担保合同和债务人供给的担保合同),实务中对确保合同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基本上不存在贰言,有争议的首要抵(质)押担保合同可否处理强制实行公证以及强制实行公证的效能。本文结合公证组织及法院实践对此进行阐明。
虽然在理论上对抵(质)押合同是否为“债务文书”存在必定的争议,否定抵质押合同为“债务文书”的观念以为,抵质押自身不是债务而是担保物权,典当合同不属债务文书的规模,典当权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完成。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部《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6条:“两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好,告贷人违约时,借款人可以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实行证书,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告贷人的典当产业。”以及第14条规则“以第三人一切或经营管理的产业供给典当担保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处理。”有所规则,应该说,司法部的此规则以规章的方式基本上处理了典当合同能否赋与强制实行效能问题的争议。法院在实践中亦认可对抵质押合同进行强制实行公证的效能,例如(2004)泸一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书》中原告提出“公证机关可以证明有强制实行效能的,仅限于契合特定条件的债务文书,而典当合同属物权合同,公证机关对典当合同进行强制实行公证违法”的观念,法院以为“我国法令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出具该类合同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文书,故原告提出本案所涉的公证文书不属债务文书即不得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定见缺少法令依据。”
但需求留意的是,《物权法》清晰规则了物权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好来扫除法令的规则,在没有法令清晰规则的情况下,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的联系是主从联系,抵(质)押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债务人和抵(质)押人请求处理强制实行公证时,不能仅就抵(质)押合同处理强制实行公证,应该和相应的主合同一同处理一份公证,不应当分隔处理。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解说的“合同公证强制实行立案”。从上文可知,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对其需求契合的条件和详细规模,相关的法令法规进行了严厉的限制。了解更多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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