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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5:26
差错相抵是指对危害的发作或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然后减轻或革除加害人补偿职责这样一种法令规矩。那么,适用差错相抵准则时应留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有说法。
适用差错相抵准则时应留意的问题
1、要留意权力人差错发作的阶段,留意与权力人在诉讼进行中发作的差错相差异。该差错一般发作在诉讼之前,或由诉讼之前延伸至诉讼阶段。而诉讼进行中的差错首要表现为因乱用法律程序,或申述目标差错等给被告形成丢失的行为。
2、留意与权力乱用的差异。权力乱用是指权力人不当地行使知识产权,给别人形成丢失的行为。例如权力人在无确凿依据的状况,公开在媒体上责备或人侵略自己的专利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权力人的请求对被告采纳了诉前禁令办法,可法院最后又未确定被告侵权。
3、权力人差错的举证职责由侵权人承当。减轻侵权人的职责,对权力人来讲就意味着自己承当职责。这种职责是差错职责。一般的程序是,当权力人申述侵权人侵权时,侵权人可提出权力人具有差错作为减轻或革除自己职责的抗辩理由,此刻的依据由侵权人承当。
在知识产权危害补偿中忽视了差错相抵准则
在知识产权范畴,权力人成心诱使别人侵权或明知侵权已发作而不及时阻止,等侵权人的获利到达必定程度后,再经过索赔获利的案例并不罕见。相似案子一般具有以下特色:
1、权力人行使权力的意图既在于遏止对手,也在于获取高额赢利。
2、权力人一般针对具有市场份额高、跟从干流技能、没有专利累积的企业或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采纳。
3、权力人的差错为危害发作或扩展的一起原因。
4、在诱使或放纵的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乃至是占首要的。
但是,该准则在知识产权范畴显着被忽略了,不只学者鲜有提及,笔者至今也没有看到国内有因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差错而减轻侵权人职责的报导。究其原因,笔者觉得首要是权力人的差错不如像发作在打架斗殴中那样显着,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发觉或证明。就我国现在的状况来讲,为了避免国外企业借知识产权不正当地镇压国内企业,仅树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办理体系、情报分析与预警体系、危机应对保障体系是不行的,笔者觉得最有用的救助手法是注重“差错相抵准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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