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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未遂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0:37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那么掠夺罪未遂是怎样科罪量刑的?听讼网为您回答!
掠夺未遂怎样判刑?
律师回答:
要看掠夺的数额,情节等确认。还要结合年纪、是否自首、认罪态度而定,建议延聘律师辩解。
相关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入户掠夺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三)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巨大的;(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六)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七)持枪掠夺的;(八)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因你没有阐明该少年掠夺的详细情节,故无法对量刑做出判别,请参阅该条规则。(2)你没有阐明是未遂仍是停止,假设是未遂,那么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意图的,是违法未遂。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3)该少年未满16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许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掠夺未遂怎样量刑
我一个朋友,持假炸药企图掠夺某建设银行分理处,在柜台前施行掠夺时,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他就逃离了现场。现在他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假炸药用了3个电视墙面盒、两个日光灯脚和电线、电阻丝、通明胶带等物品。他用通明胶带把两个墙面盒缠到一同,在墙面盒里装满花土,做了一个“土炸弹”。
我想问问他这种类型的会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假设请律师能最好减轻到什么程度?
律师回答:
掠夺金融机构,归于掠夺违法的加剧处分情节,量刑都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虽然是掠夺未遂,但按照所述情节,估量至少也是10年。这种状况最好请律师介入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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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关于抢罪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辩的一个重要问题,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观念:(1)应以行为人的掠夺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资产为规范,已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为既遂,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是未遂。(2)以为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为特征的侵略产业权力,一起也侵略人身权力的违法。因而,不管抢到资产与否,只需在掠夺中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力,便是既遂;(3)以为本条对掠夺罪分两款作了规则,实践上是两个违法构成,因而,应当按照两种状况,别离确认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即第一款是一般掠夺罪,就应以抢到资产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规范;第二款是成果加剧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差异掠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掠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具有,即法定的违法成果是否现已形成为规范。按照本条的规则,掠夺罪的违法构成有根本的和加剧的两种形状。因而,其既遂未遂规范应别离调查,当违法现实归于根本的违法构成时。以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是否获得资产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归于本条所定加剧情节之一时,已具有加剧形状的悉数要件,不管行为人是否抢到资产,应是违法既遂。 
浅析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在我国发作的刑事违法中,掠夺罪一向是发案率很高的一类违法。特别是跟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堆集,公民收入普遍提高,不法分子掠夺的案子数量也呈上升的趋势,给社会形成了巨大的损害。可是关于掠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因为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向未能作出清晰的规则,往往导致关于相同的现实状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是在不同的时段或许会有不同的判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必定的困难。因而,清晰掠夺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性质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即侧重就该问题进行剖析。
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关于掠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首要存在以下几种建议:1、掠夺罪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公私资产一切权,因而边界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资产为规范。2、掠夺罪不只侵略产业权力一起还侵略人身权力,并且人身权力应当被确定为首要权力,因而即便未抢到资产可是给当事人的人身形成损害的也应当确定为违法既遂。3、资产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逝世与否是差异本罪既遂和未遂的规范,假设没有抢到资产可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确定为掠夺未遂。4、违法的既遂,仅仅针对违法的根本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来差异。成果加剧犯或许情节加剧犯,只需具有法定的加剧成果或情节,便是完备了一切的构成要件,建立既遂。笔者以为应当差异一般掠夺罪、转化型掠夺罪、加剧掠夺罪三种不同状况。
一、 一般掠夺罪既遂和未遂的规范
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将掠夺罪归入侵略产业罪之类罪,即表明违法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是为了劫财,其行为终究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产业权力,因而依据法益损害说,一般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差异应以产业权益是否遭到实践损害为规范.而产业权益是否遭到实践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掉对产业的实践操控为限,而不该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产业为规范.因为行为人是否实践占有获得资产,怎样处置,已与刑法维护权益的意旨相去甚远了.《刑法》作为以惩治违法行为人为目标的强制手段,将要点放在惩办违法行为人侵略别人产业权力的片面罪行,并维护被害人的产业权力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大都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形成被害人人身权力的侵略,能够忽略不计的,原因便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力所遭到的侵略,从损害成果上讲,有时乃至远远超越其资产所遭到的侵略,往往形成被害人重伤、逝世的成果。所以《刑法》第263条对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作出加剧处分的规则,归于成果加剧犯。由此,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资产,是剖析其掠夺行为是否发作损害成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形成被害人人身权力中伤(包含轻伤、重伤)、亡的成果,也应是剖析其掠夺行为是否发作损害成果的另一个方面。假设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发作了损害成果,建立违法既遂则契合掠夺罪归于成果犯的原理。
二、 转化型掠夺罪既遂和未遂的规范
转化型掠夺罪既遂与未遂规范问题,首要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转化型掠夺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则的一般掠夺罪处分,其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也应该与一般掠夺罪相同;另一种观念以为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掠夺违法便是既遂,即转化型掠夺罪没有未遂。笔者以为,转化型掠夺罪仍应以采纳偷盗、欺诈、争夺获得资产后,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施行暴力、钳制行为时,被害人的产业权益是否遭到实践损害作为规范差异既遂和未遂。此类违法仍归于贪利型违法这一本质特征,把侧要点应放在被害人是否失掉对产业的实践操控上,而不在于是否施行了暴力、钳制行为,而不是以是否施行了暴力、钳制行为决议既遂与未遂的差异。假设对这种状况确定为既遂,呈现的成果是:在一般掠夺的场合,选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资产,一般只能是掠夺罪的未遂。过后掠夺的损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越一般掠夺罪,把一般掠夺当未遂处分的景象,在转化型掠夺罪中按既遂处理,明显有失公允。
加剧掠夺罪既遂和未遂的规范
加剧掠夺罪是指《刑法》263条规则了的后半断的内容:(一)入户掠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三)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巨大的,(五)掠夺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六)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七)持枪掠夺,(八)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传统观念以为这八种景象的掠夺罪,清晰规则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这是无条件地应在此法定刑起伏内量刑的规则,并以此作为是立法者对掠夺既遂规则的依据,笔者以为,这样了解难免片面,是用停止的眼光在审视运动着的违法这一重复而又杂乱的社会现象,背离了哲学上停止与运动的辩证关系。其实,在我国不论是一般掠夺仍是加剧掠夺都只适用掠夺罪的一个罪名,并不存在两个罪名.这些加剧情节仅仅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并不是掠夺罪建立的条件. 破例的是,在掠夺数额巨大,屡次掠夺状况下,因为此刻加剧处分条件与掠夺罪首要客体发作重合,其加剧条件是否建立直接决议加剧掠夺罪的建立,因而不存在未遂的状况.除此以外的加剧掠夺罪情节是否存在仅仅影响量刑而不是影响科罪,其差异既遂和未遂的规范准则上仍仅仅被害人是否失掉对资产的操控.因而,作为同一罪名的掠夺罪不该只依据加剧情节是否具有而改动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
综上所述,具有劫取资产或许形成别人人身权力(包含轻伤、重伤、逝世的)损害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别人资产,又未形成别人人身权力损害成果的,属掠夺未遂;在加剧处分的八种状况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规则的成果加剧情节不存在未遂问题外,其他包含“入户掠夺的”等七种状况的情节加剧犯,相同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间属掠夺未遂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加剧情节的法定刑规则,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准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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