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7:44[内容提要]
为充沛发挥法令与审判效能、有效地维护农人的土地权益,本文以《乡民委员会安排法》、《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令、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根据,从两个实在事例下手,结合乡村的实践和司法实践的状况,充沛论说了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案中的“诉讼权力”、“举证职责”以及“合同效能”等三个论题;相应地论述了“任何单个乡民都可以提起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之诉”、“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案中应当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应当确以为无效”等观点的重要性、公平性与合法性;然后证明了批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简称《试行规则》)第二条规则的必要性,特别浓墨重彩地透析了《试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指出了该款的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废止该款的建议。本文作者还宣布“法令理应为民做主”的慨叹。
[关键词]
乡村土地 承揽合同 诉讼权力 举证职责 合同效能
[正文]
《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法》第七条规则:“乡村土地承揽应当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则:“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应当签定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承揽期限等,由两边洽谈承认。以投标、拍卖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经过揭露竞标、竞价承认;以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由两边议定。”第四十八条规则:“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因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不含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的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违背此类强制性规则而引发的胶葛,乡民作为原告、乡民委员会或乡民小组作为被告、承揽方作为第三人的乡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案,即为本文所称的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案。例如:
2003年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A村其时的在任村长刘某某,未经举行乡民会议,未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私行与第三人张某某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并且张某某又不归于A村乡民。此后,刘某某持其地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张某某在公证处签定了《土地承揽合同书》,并办理了公证书。《土地承揽合同书》约定将A村乡民180亩职责园承揽给张某某运营,期限为12年,每年每亩承揽金45元。此后,张某某依约前往承揽地预备运营运用时,A村大多数乡民才知道状况并加以对立。2003年11月18日,占A村共有的57户乡民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李某某等43户乡民代表团体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刘某某与张某某所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书》无效。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所争讼的180亩土地,系A村团体所有的由原告所运用的职责园。提起诉讼的原告李某某等43位乡民代表,明显超过了A村全村57户的三分之二。A村其时的在任村长刘某某未经招集整体乡民会议,未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且未报其地点镇人民政府赞同,私行以乡民小组的名义与第三人张某某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明显违背了《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权益。该合同不管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均违背了法令规则,故判定承认《土地承揽合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