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需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请求企业设立登记时清晰以其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该法清晰规则除非出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清晰以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不然,应以个人产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但是按照《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依该规则应归于出资人夫妻一起一切。《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已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收益归于出资人夫妻共有,那么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款也应由出资人夫妻一起归还。
从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令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权。法令也尽最大努力从职责承当方法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位置。《个人独资企业法》清晰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不能清偿对外债款的部分负连带职责。也就是说“出资人”的职责接受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职责。若“出资人非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产业出资,那么出资人仅以个人产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要求出资人的爱人承当职责好像短少法令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必定企业产业的企业(有限)一切(从职责承当上),另一方面该法清晰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一切权归于出资人而非企业本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个人独资企业法》清晰了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实践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与出资人产业混淆,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婚姻法解说(二)》清晰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而非“企业一切”,婚姻法解说此种规则有理有据,本着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的准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款也应该由夫妻两边一起担负。
从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令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权。法令也尽最大努力从职责承当方法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位置。《个人独资企业法》清晰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不能清偿对外债款的部分负连带职责。也就是说“出资人”的职责接受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职责。若“出资人非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产业出资,那么出资人仅以个人产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要求出资人的爱人承当职责好像短少法令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必定企业产业的企业(有限)一切(从职责承当上),另一方面该法清晰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一切权归于出资人而非企业本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个人独资企业法》清晰了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实践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与出资人产业混淆,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婚姻法解说(二)》清晰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而非“企业一切”,婚姻法解说此种规则有理有据,本着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的准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款也应该由夫妻两边一起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