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03号公布时刻:2009-8-1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有关国有股东依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