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5:54

何人能够检查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能够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能够使用本机关移送的婚姻登记档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分能够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子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自己有用证件能够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法全文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2号)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应当树立档案使用准则,清晰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能够使用本机关移送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能够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身前往查阅的,能够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别人代为处理,托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分为承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能够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子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自己有用证件能够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安排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在承认其使用意图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阅,能够使用;
(六)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安排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危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分的印章方为有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