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应关注合同终止情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2:44依照我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企业与员工劳作联系的消除,首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劳作合同联系停止和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停止和免除是有差异的,适用不同的条件。合同停止既适用于一方违背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背合同的状况;而合同免除首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的状况。相对来讲,合同停止的外延应比合同免除来得大一些。可是,劳作合同联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联系,因劳作者劳务行为的不可逆转性,其停止和免除的法令成果是相同的。现行劳作法在第三章“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没有清晰将劳作合同的免除归入劳作合同停止的规模,而是将二者并排。对此,应视为是立法上的缺点。劳作法因为没有对合同停止的条件作清晰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如有的企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停止的条件,一旦企业破产,劳作者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未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停止的条件,其企业一旦破产,则以为应适用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的规则,归于劳作合同联系免除,劳作者依法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可见,劳作合同联系免除与停止的不合理区分,造成了劳作者截然不同的成果。
笔者以为,有必要理清合同免除与停止这一联系,将劳作合同联系免除归入停止规模,即劳作合同联系免除便是提早停止劳作合同联系,以削减不必要的劳作争议合同纠纷,一起,也有利于在破产案子审理中,对员工的劳作合同联系消除作精确界定与处理。关于劳作合同期限没有届满,因企业破产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应由清算组与员工洽谈提早停止两边的合同联系,不论是否洽谈一致,都应作为提早停止合同联系。
笔者主张,劳作法应赶快修正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不能不论合同停止的情由,一概规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应对合同停止的景象进行细化,但凡因为客观原因致使提早停止劳作合同联系的,员工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赵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