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报警后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2:51
一、底子案情 200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驭 红旗轿车由东向西行进至本市石景山区田村路五环桥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丁某撞倒,适有李某驾驭的福田重型卡车由西向东驶来,卡车左边中、后 轮与右前部与丁某头部磕碰,致被害人丁某颅脑损害逝世
一、底子案情
200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驭 红旗轿车由东向西行进至本市石景山区田村路五环桥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丁某撞倒,适有李某驾驭的福田重型卡车由西向东驶来,卡车左边中、后 轮与右前部与丁某头部磕碰,致被害人丁某颅脑损害逝世。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办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确定,被告人岳某负此事端的首要职责,李某负此事端的 要职责,丁某无职责。被害人丁某的亲属就民事补偿问题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岳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 故职责,致别人逝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当以交通闯祸罪追究其刑事职责。
被告人辩解人辩解定见为,被告人岳某交通肇过后自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自动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有关现实,主张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法 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岳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有关规则,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一人逝世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鉴于被告人岳某在发作交通事端 后,自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现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交通闯祸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确 实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被告人岳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分析定见
(一)关于闯祸者交通肇过后报警行为的定性问题
交 通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自动投案交待罪过的行为确定为自首没有贰言。但行为人肇过后没有逃逸,自动到报警并等候处理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行为, 能否确定为自首,争议较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构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 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 人应当予以帮忙。”
有观念以为,发作交通肇过后,当即泊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敏捷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被告人交通肇过后有必要实行的法定责任,不 应将交通肇过后自动报警等候处理等行为重复点评为自动投案,只能视为闯祸者实行了法定责任,这种法定责任实行阻却交通闯祸罪自首情节的建立。
另一种观念认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者有必要实行的相关责任,是从行政法的视点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并不是自首 的破例规则,肇过后实行报警责任并不排挤刑法自首规则的适用,以为肇过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自动去司法机关投案具有相同法令作用,不存在重复评 价问题。刑法制止重复点评准则,是指在科罪量刑时,制止对同一违法构成现实给予二以上的法令点评,即制止重复点评中的点评有必要是相同性质的刑事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向实行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办理部分”敏捷陈述责任
,并未触及闯祸者照实供述罪过、自愿承受处分等情节。假如闯祸者报 警后并等候处理行为契合刑法中自首规则,则应确定构成自首,而不能以向其他部分有无陈述为限。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较为合理。交通 闯祸自首的确定应当严厉依照刑法的规则,不能以行政法规等有无陈述责任的规则作为条件。依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应 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只需闯祸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过后自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闯祸罪过的,契合“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罪过” 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应当建立自首。
因而,将交通肇过后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自动投案行为,契合刑法自首的法令规则,有利于鼓舞违法人自首。可是,交通 闯祸罪的闯祸者仅有报警、等候处理行为,没有活跃实行救助责任或隐秘有关违法现实、找各种托言为自己摆脱罪过等非出于真挚悔意体现、自愿承受赏罚处分的行 为,不该当建立自首。
交通肇过后闯祸者报警并等候处理的行为,虽契合自动投案行为要件,可是否建立自首还要差异详细情况,看是否契合刑法总则规则的建立自 首法定构成要件。精确确定交通闯祸罪的自首,要害问题在于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未逃逸,自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应差异于不构成违法的闯祸者向公安机关实行告 知责任的景象。
对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依照一般交通事端处理,闯祸者应依照交通办理法的规则实行法定奉告责任;而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建立自首,不只 要实行奉告等自动投案行为的责任,还要有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岳某交通肇过后报警行为,是实行向交通办理部分报 告责任的行为,该法定陈述责任的实行,一起建立刑法自首上的自动投案行为,该报警行为与自动投案行为双管齐下。对闯祸者交通肇过后活跃报警、救助被害者、 补偿被害人丢失等行为的,量刑时能够作为裁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然后鼓舞闯祸者及时、照实实行陈述责任。
(二)对交通闯祸罪被告人建立自首的确定
对 于被告人交通肇过后报警,并自动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能否建立自首问题,要害是要看其是否契合刑法规则的建立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立法精力 在于分化瓦解违法实力,感化违法分子自动归案,进步刑事案件的侦破功率,节省司法本钱,并促进国家赏罚权的完成,到达赏罚与防备违法的意图。
因而,依据交 通闯祸罪自首并从宽处分,有利于完成赏罚意图的需求,闯祸者投案自首标明闯祸者违法后悔罪或悔改之心的开端,标明交通闯祸罪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轻,为教 育改造罪犯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对交通闯祸罪自首从宽处分也是依据司法本钱经济性考虑,完成赏罚功利性意图的需求,即以最小的赏罚本钱最大极限的遏止犯 罪。闯祸者经过自首取得司法机关的量刑从宽,以自告并自证其罪作为价值。
作为一种奖赏,司法机关运用对闯祸者进行审判的权利,恰当从宽处分,有效地防备和 赏罚违法,然后构成一种“双赢”作用。因而,交通闯祸罪自首的实质便是让闯祸者违法后自动认罪,将自己交给国家追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违法后自 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是自首。对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其间,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依据上述规则,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交通闯祸罪中要建立一般自首, 首要闯祸者要有自动投案行为,这就要求闯祸者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出于自己的毅力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操控 之下,等候进一步交待违法现实,并终究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其,闯祸者还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闯祸者在自动投案后,只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才干足以 证明其具有真挚悔罪服法的体现。
假如闯祸者自动投案后又逃脱,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过后又翻供,或只交待自己的违法现实或部分违法现实,底子不想承受国家审 查、裁判的,则构成自动投案自首行为的中止,不能建立交通闯祸罪的自首。可见,只要契合自首上述两个条件,才干建立交通闯祸罪的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岳某 交通闯祸致人逝世后自动投案,并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终究承受了国家机关的检查与裁判,契合自首构成要件,建立交通闯祸罪自首。 一、底子案情 nbsp200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驭 红旗轿车由东向西行进至本市石景山区田村路五环桥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丁某撞倒,适有李某驾驭的福田重型卡车由西向东驶来,卡车左边中、后 轮与右前部与丁某头部磕碰,致被害人丁某颅脑损害逝世
一、底子案情
200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驭 红旗轿车由东向西行进至本市石景山区田村路五环桥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丁某撞倒,适有李某驾驭的福田重型卡车由西向东驶来,卡车左边中、后 轮与右前部与丁某头部磕碰,致被害人丁某颅脑损害逝世。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办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确定,被告人岳某负此事端的首要职责,李某负此事端的 要职责,丁某无职责。被害人丁某的亲属就民事补偿问题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岳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 故职责,致别人逝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当以交通闯祸罪追究其刑事职责。
被告人辩解人辩解定见为,被告人岳某交通肇过后自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自动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有关现实,主张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法 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岳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有关规则,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一人逝世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鉴于被告人岳某在发作交通事端 后,自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现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交通闯祸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确 实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被告人岳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分析定见
(一)关于闯祸者交通肇过后报警行为的定性问题
交 通肇过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自动投案交待罪过的行为确定为自首没有贰言。但行为人肇过后没有逃逸,自动到报警并等候处理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行为, 能否确定为自首,争议较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构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 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 人应当予以帮忙。”
有观念以为,发作交通肇过后,当即泊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敏捷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被告人交通肇过后有必要实行的法定责任,不 应将交通肇过后自动报警等候处理等行为重复点评为自动投案,只能视为闯祸者实行了法定责任,这种法定责任实行阻却交通闯祸罪自首情节的建立。
另一种观念认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发作交通事端后闯祸者有必要实行的相关责任,是从行政法的视点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并不是自首 的破例规则,肇过后实行报警责任并不排挤刑法自首规则的适用,以为肇过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自动去司法机关投案具有相同法令作用,不存在重复评 价问题。刑法制止重复点评准则,是指在科罪量刑时,制止对同一违法构成现实给予二以上的法令点评,即制止重复点评中的点评有必要是相同性质的刑事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向实行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办理部分”敏捷陈述责任
,并未触及闯祸者照实供述罪过、自愿承受处分等情节。假如闯祸者报 警后并等候处理行为契合刑法中自首规则,则应确定构成自首,而不能以向其他部分有无陈述为限。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较为合理。交通 闯祸自首的确定应当严厉依照刑法的规则,不能以行政法规等有无陈述责任的规则作为条件。依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应 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只需闯祸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过后自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闯祸罪过的,契合“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罪过” 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应当建立自首。
因而,将交通肇过后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自动投案行为,契合刑法自首的法令规则,有利于鼓舞违法人自首。可是,交通 闯祸罪的闯祸者仅有报警、等候处理行为,没有活跃实行救助责任或隐秘有关违法现实、找各种托言为自己摆脱罪过等非出于真挚悔意体现、自愿承受赏罚处分的行 为,不该当建立自首。
交通肇过后闯祸者报警并等候处理的行为,虽契合自动投案行为要件,可是否建立自首还要差异详细情况,看是否契合刑法总则规则的建立自 首法定构成要件。精确确定交通闯祸罪的自首,要害问题在于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未逃逸,自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应差异于不构成违法的闯祸者向公安机关实行告 知责任的景象。
对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依照一般交通事端处理,闯祸者应依照交通办理法的规则实行法定奉告责任;而交通闯祸罪的闯祸者建立自首,不只 要实行奉告等自动投案行为的责任,还要有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岳某交通肇过后报警行为,是实行向交通办理部分报 告责任的行为,该法定陈述责任的实行,一起建立刑法自首上的自动投案行为,该报警行为与自动投案行为双管齐下。对闯祸者交通肇过后活跃报警、救助被害者、 补偿被害人丢失等行为的,量刑时能够作为裁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然后鼓舞闯祸者及时、照实实行陈述责任。
(二)对交通闯祸罪被告人建立自首的确定
对 于被告人交通肇过后报警,并自动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能否建立自首问题,要害是要看其是否契合刑法规则的建立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立法精力 在于分化瓦解违法实力,感化违法分子自动归案,进步刑事案件的侦破功率,节省司法本钱,并促进国家赏罚权的完成,到达赏罚与防备违法的意图。
因而,依据交 通闯祸罪自首并从宽处分,有利于完成赏罚意图的需求,闯祸者投案自首标明闯祸者违法后悔罪或悔改之心的开端,标明交通闯祸罪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轻,为教 育改造罪犯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对交通闯祸罪自首从宽处分也是依据司法本钱经济性考虑,完成赏罚功利性意图的需求,即以最小的赏罚本钱最大极限的遏止犯 罪。闯祸者经过自首取得司法机关的量刑从宽,以自告并自证其罪作为价值。
作为一种奖赏,司法机关运用对闯祸者进行审判的权利,恰当从宽处分,有效地防备和 赏罚违法,然后构成一种“双赢”作用。因而,交通闯祸罪自首的实质便是让闯祸者违法后自动认罪,将自己交给国家追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违法后自 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是自首。对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其间,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依据上述规则,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交通闯祸罪中要建立一般自首, 首要闯祸者要有自动投案行为,这就要求闯祸者在违法之后、归案之前出于自己的毅力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操控 之下,等候进一步交待违法现实,并终究承受国家检查和裁判。其,闯祸者还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闯祸者在自动投案后,只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才干足以 证明其具有真挚悔罪服法的体现。
假如闯祸者自动投案后又逃脱,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过后又翻供,或只交待自己的违法现实或部分违法现实,底子不想承受国家审 查、裁判的,则构成自动投案自首行为的中止,不能建立交通闯祸罪的自首。可见,只要契合自首上述两个条件,才干建立交通闯祸罪的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岳某 交通闯祸致人逝世后自动投案,并到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终究承受了国家机关的检查与裁判,契合自首构成要件,建立交通闯祸罪自首。 一、底子案情 nbsp200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驭 红旗轿车由东向西行进至本市石景山区田村路五环桥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丁某撞倒,适有李某驾驭的福田重型卡车由西向东驶来,卡车左边中、后 轮与右前部与丁某头部磕碰,致被害人丁某颅脑损害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