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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1:53
2007年小李与小刘经过网络相识,2009年上半年建立爱情联系后同居。 下半年,小刘购买了一套价值470万元的房产,首付170万元,其中有155万两边一起认可为小李出资。之后又连续经过小刘的账号归还告贷,2011年8月,小刘获得房子的房子产权证。 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分手,就房产切割问题未达到一致,所以小李上诉至法院,要求切割房产。
【案子焦点】
以小刘一人名义购买的房子,两边一起出资,一起还贷,是小刘的个人财产仍是两边共有?
【法院裁判要诀】
法院审理以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人以上个人共有,共有的发作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也可以依据法令规则。小李与刘某确认爱情联系时,两边均系未婚,并存在一起寓居的现实,两人一起付出首付款170万元,并向银行告贷300万元用于购买房子。尽管300万元金钱是以小刘个人名义告贷,但结合两边一起付出首付款以及一起归还告贷的行为,可以确定为两边一起告贷用于购买房子。 综和以上状况法院以为,小刘和小李在爱情期间,以成婚为意图,一起出资付出首付款并向银行告贷,一起置办了房子,两边对诉争房子具有一起一切的意思表明,因而小李、小刘对该房子够成功有联系。小李与小刘关于该房子未约好为按份共有或许一起具有或许一起共有,亦不存在法定一起共有的景象,因而应视为两边对诉争房子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比例,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出资确认。
【法院判定】
小李与小刘对诉争房子按份共有,依据出资状况,小李享有71%的比例,小刘享有29%的比例。
【律师说法】
男女两边以成婚为意图,一起出资购买房子的行为视为两边对房子具有共有的意思表明。 我国法令关于男女两边以成婚为意图的一起购房行为怎么确定并无规则,非挂号方的出资行为应确定为赠与仍是假贷,抑或是共有物出资? 以本案为例,男方向房子出卖人付出首付款,并每月归还银行告贷,从客观上讲,其出资是与付出首付款、归还告贷的时刻及数额相吻合,与购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从片面上讲,其与女方成婚为意图,出售一套仅有自住房子购房,为了往后可以一起寓居运用,对房子具有一切权的意思表明,因而该行为是付出购房款的行为,女方称男方出资为赠与或许假贷,并无依据佐证。 故男女两边以成婚为意图,一起置办,虽挂号在一方名下,因两边对诉争房子具有共有的意思表明,因而应确定为两边对房子构成共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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