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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0:19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办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迫状况时,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所采纳的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刑事拘留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许是严重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施行违法的人,严重嫌疑分子是指有依据证明具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迫景象之一。关于何谓紧迫景象,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则。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检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别离作出处理。一是对需求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同意拘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不需求拘捕的,而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违法事实的,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持续侦办;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吊销案子。以上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免除。但在免除刑事拘留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开释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吊销案子,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同意拘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求补充侦办、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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