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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有使用年限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4:05
很多人对划拨土地都有疑问,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是土地运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在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所获得的或许无偿获得的没有运用期限约束的国有土地,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划拨土地有运用年限规则吗
划拨土地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但这并不表明能够无限期、无条件运用土地。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求,能够依法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这时,原土地运用随之停止。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处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宅及改进城市居民寓居条件而建立的开发项目,比方经济适用房
别的一种土地获得方法便是“出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法。出让用地是当时最遍及的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方法,其主要特征是土地运用者应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法进行办理。不管是划拨仍是出让方法获得土地,只需项目依法获得合法证件就能获得房产证
《房地产办理法》规则,按照本法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划拨土地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但这并不表明能够无限期、无条件运用土地。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求,能够依法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这时,原土地运用随之停止。
划拨的土地运用权的获得,需求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划拨。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色:
土地用处的公益性;建造项目的非营利性;出资和建造主体的特定性。
(一)请求划拨用地
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乡镇建造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子土地办理局提出划拨用地请求。请求划拨乡镇建造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子土地办理局提出请求;缺乏10亩的,向区、县房子土地办理局提出请求。
请求须阐明用地单位和建造用地的基本状况及定见、联络与联络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子土地办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请求后,地政处(科)告诉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计划告诉书及计划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造用地范围内的房子产权状况和其它状况的阐明;
(7)归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归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造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
(四)实地勘测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回来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造用地现场实地勘测。
(五)审阅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对具有用地条件、契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阅。
(六)报批
局领导审阅赞同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赞同。
(七)交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地政处(科)告诉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则交纳防洪费。
归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造项目,还应告诉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
市、区县房子土地办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赞同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及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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