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8:40
网友发问:
律师,你好,请问劫持罪的立案规范是怎样的?
佛山律师回答:
(一)划清劫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劫持妇女、儿童的边界。这两种违法违法手法上都使用了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但有显着差异:一是违法的意图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劫持人的资产、扣押人质为意图,后者以出卖被劫持的妇女、儿童为意图。二是违法目标不同。前者劫持的目标是指包含妇女儿童在内的全部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划清劫持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边界。近几年来,社会上呈现了因债权债款联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案子,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法,钳制别人实行必定行为为意图的违法违法行为。“必定行为为意图”,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行为很类似,但本质上有很大差异:榜首,违法意图不同。前者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后者以逼索债款为意图,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款的手法。第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以劫持的人本身彻底无差错,而后者以劫持的“人质”大多本身有差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欺诈等违法违法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清晰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
(三)正确 确定盗窃婴幼儿的违法性质。关于盗窃婴儿的案子,应当按盗窃婴幼儿的意图不同,别离科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勒索资产为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应当以劫持罪科罪,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榜首款的规则鏀。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六)项的规则,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科罪,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四)划清一罪与数罪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将被害人杀戮后勒索资产的行为,是定一个罪仍是定两个罪,知道和做法都不共同。
榜首,行为人劫持别人的意图虽是为了勒索资产,但这种违法侵略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力,并且首要侵略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力,包含健康和生命权力,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违法为“掳人勒赎”罪。
第二,使用暴力、钳制的手法劫持别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钳制手法所形成的成果,就包含在劫持“人质”过程中或许导致“人质”逝世,或许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戮在内,所以这种违法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第三,本罪在片面方面的成心 。但这种成心归于归纳的成心,既包含勒索资产的成心,也包含损害“人质”的成心,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成心。归纳知音的违法目标是不确定的,它只需求行为人对违法的现实有归纳的知道就可以构成成心违法,并不要求行为人清晰违法成果发作有什么目标上。
第四,鉴于劫持勒索罪的社会损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便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劫持并加以杀戮,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之一。至所以在勒索资产曾经仍是勒索资产未逞之后将“人质”损害,归于违法的详细情节,并不影响违法性质的确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戮“人质”,作为确定一罪与数罪的规范。
(五)正确把握劫持罪的既遂规范。劫持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践操控为规范。即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劫持别人的行为,就构成劫持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资产是否到手或许其他意图是否到达为规范。假如因为被害人的抵挡或许别人及时进行挽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劫持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未能实践操控被害人的,则构成劫持罪的未遂。
律师,你好,请问劫持罪的立案规范是怎样的?
佛山律师回答:
(一)划清劫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劫持妇女、儿童的边界。这两种违法违法手法上都使用了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但有显着差异:一是违法的意图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劫持人的资产、扣押人质为意图,后者以出卖被劫持的妇女、儿童为意图。二是违法目标不同。前者劫持的目标是指包含妇女儿童在内的全部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划清劫持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边界。近几年来,社会上呈现了因债权债款联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案子,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法,钳制别人实行必定行为为意图的违法违法行为。“必定行为为意图”,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行为很类似,但本质上有很大差异:榜首,违法意图不同。前者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后者以逼索债款为意图,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款的手法。第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以劫持的人本身彻底无差错,而后者以劫持的“人质”大多本身有差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欺诈等违法违法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清晰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
(三)正确 确定盗窃婴幼儿的违法性质。关于盗窃婴儿的案子,应当按盗窃婴幼儿的意图不同,别离科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勒索资产为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应当以劫持罪科罪,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榜首款的规则鏀。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榜首款第(六)项的规则,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科罪,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四)划清一罪与数罪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将被害人杀戮后勒索资产的行为,是定一个罪仍是定两个罪,知道和做法都不共同。
榜首,行为人劫持别人的意图虽是为了勒索资产,但这种违法侵略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力,并且首要侵略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力,包含健康和生命权力,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违法为“掳人勒赎”罪。
第二,使用暴力、钳制的手法劫持别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钳制手法所形成的成果,就包含在劫持“人质”过程中或许导致“人质”逝世,或许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戮在内,所以这种违法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第三,本罪在片面方面的成心 。但这种成心归于归纳的成心,既包含勒索资产的成心,也包含损害“人质”的成心,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成心。归纳知音的违法目标是不确定的,它只需求行为人对违法的现实有归纳的知道就可以构成成心违法,并不要求行为人清晰违法成果发作有什么目标上。
第四,鉴于劫持勒索罪的社会损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便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劫持并加以杀戮,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之一。至所以在勒索资产曾经仍是勒索资产未逞之后将“人质”损害,归于违法的详细情节,并不影响违法性质的确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戮“人质”,作为确定一罪与数罪的规范。
(五)正确把握劫持罪的既遂规范。劫持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践操控为规范。即行为人只需施行了劫持别人的行为,就构成劫持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资产是否到手或许其他意图是否到达为规范。假如因为被害人的抵挡或许别人及时进行挽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劫持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未能实践操控被害人的,则构成劫持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