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需要多少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9:4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的案子,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起诉期限。该条对检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动统辖后检查起诉期限的核算,都作出了清晰的规则。这一规则是长时刻检查起诉经历的总结,是契合精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则:对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则的检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案子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拘押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约束,既能够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结,也能够超越这个期限,可是,有必要遵循敏捷、及时准则,不得间断对案子的检查。
此外,如果在检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间断检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作出通缉的决议并告诉公安机关履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间断检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检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间断检查应当由检查起诉部分负责人提出定见报请检察长决议。间断检查的时刻不计入检查起诉的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则:对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则的检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案子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拘押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约束,既能够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结,也能够超越这个期限,可是,有必要遵循敏捷、及时准则,不得间断对案子的检查。
此外,如果在检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间断检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作出通缉的决议并告诉公安机关履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间断检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检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间断检查应当由检查起诉部分负责人提出定见报请检察长决议。间断检查的时刻不计入检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