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3:33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之后获得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的效能问题
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确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确定有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的适用该条款
缔结买卖合同时,出售方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在交给房屋前获得房地产权证,以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建议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没有支撑。
因为房地产权证的效能高于预售答应证。司法解释建立的意图,预售答应准则是标准商品房开发出售次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预售答应准则仅是手法。终究的意图是处理房地产权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但之后开发商获得大产证的,应确定买卖合同有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