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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8:13
交通事故补偿与工伤待遇能够兼得
员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危害补偿后,仍是能够再享用工伤待遇,即能够享用两层补偿的。由于工伤保险联系与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联系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取得工伤补偿的根底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受《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补偿职责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取得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根底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令联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调整,补偿职责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本来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1996]266号)第28条规则不再规则“取得了交通事故补偿,就不再付出相应工伤待遇”时,劳作者完全能够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取得交通事故危害补偿,两者不存在法令抵触,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补偿能够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第1款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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