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办理更名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8:08承租人逝世,这种情况的发生率极低,遮着导致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要求改变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同。那么公房承租人逝世后,同住人怎么处理更名手续?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请求人一起具有的条件
1、原承租人已逝世、户籍迁出本市或离婚;
2、请求人与原承租人系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联系,并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子女应年满18周岁(请求人与原承租人是爱人或者是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其更名的次序可参照《承继法》规则的遗产承继次序处理,也可依照契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一起洽谈一致的定见处理);
3、请求人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户籍须满2年以上;
4、请求人与承租人一起寓居二年以上;
5、请求人在中心城区无住宅;
6、请求人家庭归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规范与当年请求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规范相同;属法院判定确认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个条件约束,按法院判定处理。
请求处理更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更名请求书;
2、承租人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刊出证明(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4、契合更名条件的家庭成员一起洽谈签定的赞同更名的协议书;
5、住宅情况证明;
6、直管公房租借合同;
7、请求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8、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定书或调解书(检查原件留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9、承租人与爱人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10、与原承租系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联系的,供给联系证明材料。
1.请求人向所统辖房管站房管员递送请求报告,房管员对请求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签署处理定见;
2.材料完全并契合规则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借管理科对请求人的寓居情况和房子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后,房管所签署定见报租借管理科、分担副主任、主任审阅。由公房管理处按受理批次报市房管局批阅;
4.经市房管局同意后,由房管所将更名的基本情况在房子所在地公示,公示时刻7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下发更名告诉给公房管理处,公房管理处再转发告诉房管所,由房管所告诉请求人到租借管理科处理手续;
6.租借管理科处理完更名手续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与信息传递至房管所。
小编提醒您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中,依照下列次序书面确认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爱人;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其他人,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