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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8:52

咱们知道,当公司章程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呈现公司章程规则的其它闭幕事由或许公司由于运营不善破产或许公司呈现兼并、分立景象时,公司都会面对闭幕,而除了因兼并、分立的闭幕景象外,公司闭幕都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的首要过程便是建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法令是有规则的,那么合伙企业清算人能够由哪些人担任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合伙企业清算人能够由哪些人担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则,可知:
1、合伙企业闭幕,清算人能够由合伙人担任。
2、未能由整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许数名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假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职责承当
1、合伙企业刊出后,原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3、关于合伙企业里作为一般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效果。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请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
通过以上的内容,信任您对合伙企业的清算组的组成已经有了必定的了解。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公司股东担任,也可由法院指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一起建立的,因而合伙企业的清算组则是由合伙人组成,若是要由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还需通过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假如您还有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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